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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887】TCC1727联合贝莫苏拜单抗/奥拉帕利/托泊替康治疗晚期实体瘤Ib/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388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TCC-1727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TCC-1727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9-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TCC1727联合贝莫苏拜单抗/奥拉帕利/托泊替康治疗晚期实体瘤Ib/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TCC1727联合贝莫苏拜单抗/奥拉帕利/托泊替康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开放性、多中心Ib/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7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b期主要目的:评价TCC1727联合用药在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TCC1727联合用药在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以及II期临床推荐剂量。 次要目的:评估TCC1727联用用药时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估TCC1727联合用药在晚期实体瘤中的抗肿瘤活性。 II期主要目的:在特定类型实体瘤患者中评估TCC1727联合用药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评价TCC1727联合治疗特定类型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评价在治疗特定类型实体瘤受试者中与其他药物联用时,TCC1727的药代动力学特性。 Ib/II期探索性目的:探索基线肿瘤组织一些预测性生物标志物突变状态与TCC1727联合贝莫苏拜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疗效的相关性;探索基线肿瘤组织DDR相关基因的突变状态与TCC1727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疗效的相关性;探索治疗前后,血液免疫细胞亚群的分布变化;评估药物暴露量与毒性及药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年龄必须≥18岁(包括18岁);3.3.入组的受试者需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自上次抗肿瘤标准治疗以来出现疾病进展;或受试者无可用的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或符合以下相应阶段各组具体要求: Ib期:患有晚期,复发或难治性实体瘤的受试者,可参考(但不限于)II期特定类型的肿瘤。;4.II期研究:基于不同联合治疗组,患有下列特定类型肿瘤(不同人群队列)的受试者? TCC1727联合贝莫苏拜单抗组: 研究分别入组缺乏标准疗法的非小细胞肺癌、子宫内膜癌和其他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结直肠癌,尿道上皮癌及胃癌和胃食管交界处癌等):? 队列1非小细胞肺癌: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患者。患者符合接受二线或三线治疗的资格,其必须以单药治疗或联合用药的形式使用一种包含抗 PD-(L)1 的疗法和一种含铂双药方案治疗过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亚组1:ATM突变;亚组2: ATM野生,伴或不伴有其他DDR功能缺陷。 ?队列2 子宫内膜癌: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复发性或转移性晚期子宫内膜癌;既往至少接受过含铂化疗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PD-1或PD-L1)治疗进展(允许联合或序贯,序贯指:先接受含铂化疗后进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维持)。亚组1: DDR功能缺陷,ATM野生或突变;亚组2:DDR功能正常。 队列3其他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结直肠癌、尿路上皮癌、胃癌和胃食管交界处癌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亚组1: DDR功能缺陷,ATM野生或突变;亚组2:DDR功能正常。;5.II期研究:基于不同联合治疗组,患有下列特定类型肿瘤(不同人群队列)的受试者? TCC1727联合奥拉帕利组: 研究入组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性卵巢癌: 队列4 卵巢癌: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及输卵管癌:亚组1:既往接受奥拉帕利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的受试者,接受维持治疗和后线治疗;受试者在奥拉帕利治疗期间疾病进展后不得接受进一步治疗。亚组2:未经奥拉帕利治疗且患有原发性铂类药物耐药/难治性疾病(末次铂类药物治疗后PFI < 6个月复发)的受试者;自发生铂类药物耐药以来,受试者既往接受的治疗不得超过3种。;6.II期研究:基于不同联合治疗组,患有下列特定类型肿瘤(不同人群队列)的受试者 TCC1727联合托泊替康组:? 研究入组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小细胞肺癌:? 队列5:小细胞肺癌:既往接受含铂化疗联合PD(L)-1治疗进展的受试者;距离一线治疗结束≤6个月内复发或进展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受试者。;7.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要求;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根据 RECIST v1.1标准明确进展后可作为靶病灶);8.受试者应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样本,包括但不限于新鲜标本(优选)或随机前大约24个月内获得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肿瘤组织(FFPE)、未染色的FFPE玻片或微针穿刺组织,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ECOG体能状态评分:0~1。;10.预期生存期≥12周。;11.能够完整吞服药物并保持该方法服药。;12.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纠正治疗): a)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 b)白细胞计数(WBC)≥3.0×109/L; c)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d)血红蛋白(HB)≥90 g/L; e)血清白蛋白≥ 30g/L; f)总胆红素≤ 1.5×ULN,或≤ 2.0×ULN(肝细胞癌或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g)ALT 和AST ≤3×ULN,或≤ 5.0×ULN(肝细胞癌或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h)ALP≤ 2.5×ULN,如伴有骨转移则≤5×ULN; i)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j)APTT≤1.5×ULN,同时INR或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 k)男性QTc<450 ms,女性QTc<470 ms,LVEF≥50%。;13.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用药前72h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患者,应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方法避孕。;

排除标准

1.已知的患有原发性中枢性神经肿瘤(包括脑膜肿瘤);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包括脑膜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的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对于已经完全切除的和(或)放疗后保持稳定或出现改善的CNS转移,如在筛选前至少4周内的影像学检查显示疾病稳定、无脑水肿表现,且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则不在排除标准之列。另外无症状脑转移,脑转移灶直径小于1cm周围不伴有水肿带受试者不在排除标准之列。;2.先前接受的大手术、放疗、化疗、其他临床试验药物等抗肿瘤治疗,在治疗完成后(或末次用药),距离首次研究用药日期不足4周者(以下情况可考虑入组:先前接受的小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距首次用药>5个半衰期或>10天(以时间长者为准);或姑息性放疗距首次用药>2周);3.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CYP3A4强抑制剂治疗或CYP3A4强诱导剂治疗,此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利福平、利福喷丁、圣约翰草、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巴比妥类、酮康唑、伊曲康唑、克拉霉素、伏立康唑、阿扎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葡萄柚汁;4.任何未消退的、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CTCAE v5.0分级≥2级的毒性(脱发、色素沉着、入组要求中规定的实验室值异常除外);5.无法正常吞咽药片,或存在胃肠功能异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药物吸收者;6.6.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b.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6个月内患有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c.心律失常(CTCAE v5.0分级 2级及以上,另包括QTcF ≥450ms(男),QTcF ≥ 470ms(女)); d.首次服用药物前14天内有不明原因发热≥38.5℃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e.活动性病毒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和/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500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和/或HBV DNA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f. 活动性梅毒;g.活动性肺结核; h.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i.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7.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8.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出血倾向者;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 (每日剂量超过 10 mg 泼尼松等效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10.在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即,免疫调节药物、 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免疫抑制性药物)。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因 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被视作全身治疗,允许使用。(本条仅适用于Ib期及II期TCC1727联合贝莫苏拜单抗组合);11.已知对试验药物及其主要制剂成分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12.筛选前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史的受试者(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13.既往接受抗PD(L)1治疗期间,曾发生CTCAEv5.0分级≥3级免疫介导的不良事件(imAE)的受试者或者免疫介导的永久停药;14.既往接受过TCC1727及其他ATR抑制剂,其他细胞周期检查点抑制剂如ATM抑制剂,WEE-1抑制剂,CHK1或CHK1/2抑制剂;15.存在其他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的因素;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任何情况;16.16.其他还需要排除的如下: II期研究阶段列队1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要排除已知有EGFR、ALK、ROS1、BRAF、MET、RET或RAS任意一种基因突变的受试者;排除NSCLC和SCLC混合型受试者。 II期研究阶段列队2子宫内膜癌适应症要排除组织学类型为子宫癌肉瘤,子宫内膜平滑肌肉瘤,子宫内膜间质肉瘤的受试者。 II期研究阶段列队3其他实体瘤适应症要排除已知有KRAS、NRAS、BRAF任意一种基因突变的受试者,排除已知MSI-H的受试者。 II期研究阶段列队4复发性卵巢癌受试者及Ib期TCC1727联合奥拉帕利剂量爬坡阶段晚期实体瘤受试者要排除既往已知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急性髓性白血病病史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1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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