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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879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MHB042C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MHB-042C
2025-09-29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实体瘤
评估注射用MHB042C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II 期临床研究
评估注射用MHB042C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II 期临床研究
201203
I期(剂量递增)研究目的包括:主要目的:评价MHB042C在晚期实体瘤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次要目的:(1)评价总抗、ADC、以及游离毒素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性;(2)评价MHB042C的免疫原性;(3)评估MHB042C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初步疗效。 II期(适应症扩展)研究目的包括:主要目的:评估MHB042C在部分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次要目的:(1)评价MHB042C 在部分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2)评估MHB042C 在部分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3)评价MHB042C的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受试者自愿同意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3.ECOG 体力评分0-1 分。;4.预计生存时间3 个月以上。;5.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绝对禁欲等,避孕方法选择见附录6);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用研究药物前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同意从筛选期、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研究药品使用后至少3 个月内不取回、冷冻或捐献精子或卵子。;6.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7.剂量递增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患者。;8.适应症扩展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不可切除或远处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满足以下要求: 结直肠癌: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结肠或直肠腺癌患者,具有不能或不适合经手术切除的转移性或复发病灶,且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化疗失败的患者。 非小细胞肺癌: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对于驱动基因阴性的NSCLC 患者,必须接受过至少一线含铂化疗和抗PD-1 或PD-L1 治疗,序贯或联用。对于驱动基因阳性的患者(包括至少一种有明确记录的下列驱动基因改变:EGFR、ALK、ROS1、BRAF、NTRK、RET、MET14 外显子跳跃突变),至少接受过1~2 线针对驱动基因改变的靶向治疗。 胰腺癌: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胰腺癌,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的患者。 胆管癌: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 性胆管癌,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的患者。 胃癌( 食管及胃食管交界腺癌):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食管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至少接受过一种标准系统化疗失败的患者;HER2 阳性的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必须为接受过HER2 抑制剂治疗且治疗失败的受试者。 肝细胞癌:病理组织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肝细胞肝癌(不存在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受试者既往至多接受过一种针对肝细胞癌的抗血管生成治疗或PD-1/L1 抑制剂治疗且治疗失败或不耐受;肝功能Child-Pugh A 级;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未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消化道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必须接受过胃镜检查,若提示重度(G3)静脉曲张,则不允许参加本研究。 头颈部鳞癌: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的患者。 其他晚期实体瘤:其他经组织学检查证实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患者。;9.尽量收集患者的MET 基因检测结果(如有)。剂量递增阶段,同意尽量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用于回顾性检测c-MET 蛋白表达;受试者肿瘤组织样本中c-MET 的表达情况将不作为受试者是否纳入的标准。适应症扩展阶段,同意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若无法提供,需经申办方同意方可入组。;10.根据RECIST v1.1 版肿瘤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11.足够的骨髓功能储备:(筛选期检查前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或相似作用的生物制剂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dL。;12.足够的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值上限(ULN),若患有Gilbert 综合征,则总胆红素≤ 2.0×ULN;如直接胆红素(DBIL)提示肝外梗阻,则允许TBIL ≤ 3.0×ULN;非肝脏肿瘤患者且无肝转移时,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0×ULN;若为肝肿瘤或肝转移患者,需满足AST 和ALT≤5.0×ULN。;13.足够的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14.足够的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15.足够的心脏功能:入组前28 天内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 级。;
登录查看1.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 年内患有2 种及以上的原发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 周接受过化疗,或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放疗(除外为缓解疼痛的骨局部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内)、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及以下情况:口服氟尿嘧啶类或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 个半衰期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内;CYP3A4 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详见附录7)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 周内。;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4.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拓扑异构酶I 抑制物类药物为有效荷载的抗体偶联药物(如德曲妥珠单抗、芦康沙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等);5.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靶向cMET 的抗体(包括单抗或双抗)偶联药物治疗,例如:ABBV-399、ABBV-400、SHR-1826、YL-211、KY-0301、PRO-1286 等。;6.存在脑转移(除外无症状,且影像学无明显肿瘤病灶周围水肿表现,且首次给药前间隔至少4 周经影像学检查未发生脑转移进展,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或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8.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9.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新冠疫苗除外)。;10.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1.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12.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间质性肺炎病史,当前需要类固醇维持治疗;或目前患有ILD/间质性肺炎患者,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ILD/间质性肺炎患者。;13.活动性肺结核。;1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 天内出现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5.血清病毒学检查结果阳性(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HIV 抗体检测阳性;或,HBsAg 阳性且HBV-DNA 阳性(即HBV-DNA≥检测值上限);或,HCV Ab 阳性且HCV-RNA 阳性(即HCV-RNA≥检测值上限)。;16.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经Fridericia 法校正(QTcF = QT/(RR^0.33) )的QT 间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脑缺血(TIA)发作;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出现新发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17.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中-重度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需要引流积液者;或首次用药前引流积液后稳定<1 周。需要进行临床干预的积液(心包积液超过少量或稳定时间短于2周)。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洗脱<5 个药物半衰期或21 天(以短者计)。;18.临床不可控制的糖尿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19.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明显的出血倾向或伤口不愈合。;20.已知对本研究药物的某些成分或类似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21.有药物滥用或任何其他医疗状况(如具有临床意义心理状况),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参与临床研究或临床研究结果。;22.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23.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男性。;24.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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