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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995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HC-010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HC-010
2025-09-30
企业选择不公示
拟用于晚期实体瘤的治疗
HC010联合化疗治疗肺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b期临床研究
注射用HC010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研究:一项多中心、开放、剂量探索及多队列剂量扩展的Ib期临床试验——肺癌人群
610200
评估HC010联合化疗方案治疗晚期肺癌患者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有效性,确定后续研究推荐剂量。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2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的局部复发或转移的不可手术切除且不可根治性放疗的晚期实体瘤,其中剂量探索阶段不限制具体瘤种和既往治疗情况,剂量扩展阶段则限定为无标准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EGFR敏感突变且经充分的EGFR-TKI治疗后进展的非小细胞肺癌、驱动基因阴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和广泛期小细胞肺癌一线人群。;3.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不接受仅有脑病灶作为靶病灶者);4.美国东部肿瘤协助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分或1分,且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出现恶化。;5.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6.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7.育龄期女性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非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研究药物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无生育能力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检查及避孕(绝经至少1年或已手术绝育)。;
登录查看1.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与血管分界不清。;2.合并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3.既往同时接受过抗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程序性死亡配体(PD-L1)、抗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和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靶点药物。;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5.合并可能显著影响自身免疫状态的疾病或状况,如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症、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2周内使用过全身皮质类固醇和免疫调节药物等。;6.合并严重、未控制、未恢复的急慢性疾病,如前6个月内有曾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未控制良好的高血压、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需要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疾病等。;7.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8.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5.0等级评价≤1级;10.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重度超敏反应者,以及对拟使用的试验药物任何制剂成分过敏者;11.既往已知或可疑接受任何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出现需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毒性者;12.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且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治疗相关的≥3级毒性的患者;13.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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