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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773】注射用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IIa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3773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SMET-12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SMET-12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9-2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IIa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SMET12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安全性的I/IIa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005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 主要目的: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确定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剂量扩展阶段 主要目的: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 评估SMET12在EGFR阳性目标适应症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SMET12对免疫微环境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8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从研究流程;2.年龄≥ 18周岁;3.研究人群: 剂量递增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EGFR阳性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剂量扩展阶段: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拒绝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EGFR阳性目标适应症患者[暂定EGFR阳性头颈部肿瘤、EGFR阳性NSCLC、EGFR阳性消化道肿瘤(食管鳞癌/胆管癌等)、EGFR阳性子宫内膜癌以及其他瘤种];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5.预计生存超过12周;6.6.骨髓储备和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NE#)≥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以及血红蛋白(HGB)> 9.0 g/dL(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延长≤ 1.5×正常值上限(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AST≤ 5×ULN;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60 ml/min(采用Cockcroft -Gault公式,见附录1)或血清肌酐≤ 1.5×ULN;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7.按照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且靶病灶未经放射治疗或既往放疗后有明确影像学进展;8.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定义参见附录2)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清/尿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已知对注射用SMET12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2.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周内具有活动性或需要治疗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3.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4.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异常,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选本研究;5.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中任何一项活动性感染者,但以下情况可入选本研究: a)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情况下,HBV脱氧核糖核酸(HBV-DNA)低于检测值下限(500 IU/ml或1000 cps/ml); b)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但丙型肝炎核糖核酸(HCV-RNA)检测阴性;6.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未缓解至1级或以下(CTCAE v5.0)(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7.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筛选前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癌的患者除外);8.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9.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预期研究期间使用减毒活疫苗;10.首次研究用药前,全身化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周(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至少6周;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洗脱2周即可);单克隆抗体药物(包括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程序性死亡蛋白(PD-1)、程序性死亡蛋白配体(PD-L1)、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等)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2周,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3周;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末次给药后至少2周;11.筛选时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1年内接受全身系统治疗也视为活动性),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相关心肌炎、免疫相关肺炎、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多发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12.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以及恢复良好的微创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13.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有严重的无法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14.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2)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15.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每月需要≥ 1次引流的难治性腹水;16.已知有药物滥用史;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福建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50014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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