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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尚未招募)
Dostarlimab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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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企业选择不公示
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
一项评价dostarlimab+卡铂-紫杉醇治疗dMMR/MSI-H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的中国II期研究。
一项在中国dMMR/MSI-H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评价dostarlimab+卡铂-紫杉醇继以dostarlimab单药治疗的多中心、开放性、单臂、II期研究(中国RUBY)。
201210
在中国dMMR/MSI-H 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EC 受试者中评估dostarlimab+卡铂-紫杉醇继以dostarli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目的: 在中国dMMR/MSI-H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EC受试者中评价dostarlimab+卡铂-紫杉醇继以dostarlimab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在中国dMMR/MSI-H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EC受试者中进一步表征dostarlimab+卡铂-紫杉醇继以dostarlimab的有效性特征 在中国dMMR/MSI-H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EC受试者中表征dostarlimab+卡铂-紫杉醇的PK和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女性受试者签署ICF时年满18岁;2.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性或晚期EC。;3.研究干预给药前,研究中心参考实验室确定受试者的分子亚型为dMMR或MSI-H: a. 必须由中心实验室采用IHC法评估MMR蛋白(MLH1、MSH2、MSH6、PMS2)的表达情况以确认受试者MMR状态; 或 b. 必须由中心实验室采用PCR检测评估MSI表型。;4.必须患有原发性III期或IV期疾病或首次复发EC(根据国际妇产科联盟分期),且凭借单独放疗或手术或联合治疗治愈的可能性低,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受试者存在至少一个靶病灶,且符合以下至少1项标准: a. 患有原发性III期至IV期疾病,且未接受过针对EC的全身抗肿瘤治疗; 或 b. 受试者首次复发且未接受过针对EC的全身抗肿瘤治疗; 或 c.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抗肿瘤治疗,并在完成治疗后≥6个月复发或发生PD(仅首次复发)。 注:诊断时任何组织学分型(包括混合组织学癌)的受试者均可入组,子宫肉瘤除外。混合组织学癌定义为包含至少2种明显不同的组织学类型。病理类型至少包括浆液性癌或透明细胞癌。 受试者可提供足够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用于MMR/MSI状态检测。如果无存档组织可用,则必须在研究干预给药前采集组织样本;5.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女性受试者才符合研究参与资格: a. WONCBP,定义见第10.4节避孕和屏障避孕指南; 或 b. WOCBP并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内采取第10.4节中所述的高效避孕措施(年失败率<1%),首选使用者依赖性低的避孕措施(关于紫杉醇和卡铂给药期间的避孕要求请参阅相应说明书)。研究者应基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时间评价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近期开始)。;6.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2 h内,WOCBP必须进行高灵敏度妊娠试验(尿液或血清,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而定),且结果必须为阴性(见第8.3.7节妊娠试验);7.如果尿妊娠试验不能确认为阴性(例如结果不确定),则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入选本研究。;8.关于在研究干预期间及之后进行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第8.3.7节。;9.研究者负责审查受试者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生活,以降低将早期未检测出妊娠的女性纳入本研究的风险。;10.能够按照附录1所述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各项要求和限制;11.受试者的ECOG PS为0或1。;12.器官功能良好,定义见表7(注:在全血细胞计数检测采样前21天内不得输血或接受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登录查看1.受试者接受过针对原发性III期或IV期疾病的新辅助/辅助全身抗肿瘤治疗,且: a. 研究首次给药前未复发或发生PD; 或 b. 在研究首次给药前完成全身抗肿瘤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或发生PD。 注:接受过低剂量顺铂作为放疗增敏剂或接受过激素治疗的受试者仍有资格参加研究。;2.EC复发次数>1次。;3.并发恶性肿瘤,或既往患有非子宫内膜侵袭性恶性肿瘤,无病生存期<3年,或在过去3年内针对该恶性肿瘤接受过任何积极治疗。非黑色素瘤皮肤癌不在排除之列。;4.在既往免疫治疗期间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任何≥3级免疫相关AE、任何级别的免疫相关重度神经系统事件(例如,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脑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或横贯性脊髓炎)、任何级别的剥脱性皮炎(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DRESS综合征)或任何级别的心肌炎。无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不在排除之列。;5.有间质性肺疾病或肺部炎症病史。;6.已知存在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性脑膜炎或两者兼有。 注: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但前提是病情稳定(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影像学检查[每次评估时使用相同的影像学检查方法,MRI或CT扫描]未见PD证据,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灶增大证据且在研究干预前至少7天内未使用类固醇。患有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均不得参与本研究,无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7.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在过去2年内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缓解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用于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属于全身治疗。;8.被诊断为免疫缺陷。;9.尚未从细胞毒性治疗诱导的AE中恢复(即,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或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血液制品输注(包括血小板或红细胞)或集落刺激因子给药(包括G-CSF、GM-CSF或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 注:脱发程度≤2级或疲劳程度≤2级的受试者不在此标准之列,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10.尚未从开始治疗前的任何大手术导致的AE或并发症中完全恢复。;11.存在干扰研究干预给药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12.既往或当前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干预的医学状况、治疗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或者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受试者参与研究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13.入组前6个月内有心脏异常病史或有证据表明存在心脏异常,如严重、未控制的心脏心律失常或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包括: a. 二度(II型)或三度房室阻滞; 或 b. 心肌病、心肌炎、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旁路移植术; 或 c. 有症状性心包炎。;14.ALT值>2.5×ULN或有记录显示存在肝转移受试者的ALT值>5×ULN。;15.总胆红素值>1.5×ULN。 注:如果患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的直接胆红素≤1.5×ULN,并在其他方面符合入组标准,则即使受试者的总胆红素值>1.5×ULN也可入选。;16.根据研究者评估,患有肝硬化或当前存在不稳定的肝胆系统疾病,定义为存在腹水、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胃静脉曲张或持续性黄疸。 注:如果受试者符合其他所有入组标准,则患有稳定的非肝硬化慢性肝病(包括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性胆结石)或恶性肿瘤累及肝胆系统的受试者也可入选。;17.有记录显示受试者在筛选时或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存在HBsAg阳性。如果受试者的HBsAg结果呈阴性但HBcAb结果呈阳性,则其HBV DNA结果必须呈阴性才符合研究参与资格。;18.筛选时或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 注:仅在确认HCV RNA检测结果为阴性且受试者符合其他所有入组标准时,方可入组因既往已痊愈疾病而导致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19.筛选时或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HCV RNA检测结果呈阳性。 注:HCV RNA检测为可选检测,HCV抗体检测阴性的受试者无需同时接受HCV RNA检测。;20.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或抗CTLA-4药物治疗。;21.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既往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激素治疗、放疗或免疫治疗)。注:允许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1周进行小野姑息性放疗。;22.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开放性活检或发生过重大外伤性损伤。;23.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允许使用吸入型类固醇、局部注射类固醇、外用类固醇和类固醇滴眼液。;24.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0天内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180天内接种过或计划接种任何活疫苗。接种经适当监管机制批准的COVID-19疫苗不在排除之列。 注:基于mRNA和腺病毒的COVID-19疫苗视为非活疫苗。无论何时接种COVID-19疫苗,均必须在eCRF中录入接种日期。;25.目前正在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并接受研究干预,或在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涉及试验用药物的研究并接受了研究干预或使用了试验用器械。;26.已知有HIV感染史,HIV阳性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a. 在筛选前<3个月和筛选时有记录证实血浆HIV-1 RNA水平持续<50 c/mL,除非当地指南规定不同的不可检测病毒载量定义,并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达成一致。要求受试者在筛选前3-12个月的血浆HIV-1 RNA水平始终<50 c/mL;如果根据研究者评估,单次/孤立升高>50 c/mL既非持续性也与抗逆转录病毒耐药性无关,则符合其他所有入组标准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在筛选前至少3个月接受不间断联合ART方案,并且联合ART方案符合当地推荐的指南; b. 无需同时使用抗生素或抗真菌药物预防机会性感染;且 c. 在过去12个月内CD4计数≥350个细胞/mm3。;27.在入组研究前≤5年内有HIV相关非霍奇金淋巴瘤病史。;28.对嵌合、人或人源化抗体、融合蛋白有重度过敏和/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卡铂、紫杉醇或dostarlimab组分或辅料超敏。;29.根据当地说明书,受试者禁用卡铂和紫杉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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