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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5633】个性化树突状细胞注射液ZSNeo-DC1.1治疗恶性实体肿瘤的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5633

试验状态

结束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7-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个性化树突状细胞注射液ZSNeo-DC1.1治疗恶性实体肿瘤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个性化树突状细胞注射液ZSNeo-DC1.1治疗恶性实体肿瘤的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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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个性化树突状细胞注射液ZSNeo-DC1.1治疗恶性实体肿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个性化树突状细胞注射液ZSNeo-DC1.1治疗恶性实体肿瘤的初步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个性化树突状细胞注射液ZSNeo-DC1.1治疗后,恶性实体瘤受试者对治疗的免疫响应及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非随机对照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中生康元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5-05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5-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年龄应在18-75周岁之间(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2、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受试者。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 4、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需有至少一个可测量靶病灶[肝癌的患者,根据RECIST1.1,同时参考Mrecist,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位于之前放射治疗过的区域或经过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基于RECIST1.1并参考Mrecist标准)的病灶,则被视为可测量病灶]; 5、实验室检查值满足以下条件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这些检查结果需在首次研究治疗前7天内完成: 血常规:血小板(PLT)≥90×109/L,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 g/L; 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ULN)(若肝功能异常主要由于肿瘤浸润所导致,则可≤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白蛋白(albumin,ALB)≥3 g/Dl;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CrCl )≥45mL/minute(可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公式,或肾脏病饮食改良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需额外检测24小时尿蛋白定量,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研究=;血清肌酐≤1.5×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只要PT或APTT在抗凝药物治疗下的预期范围内; 其他:脂肪酶≤1.5× ULN(若脂肪酶>1.5 x ULN无临床或影像学证实胰腺炎的情况可以入组);淀粉酶 ≤1.5×ULN(若淀粉酶>1.5 × ULN 无临床或影像学证实胰腺炎的情况可以入组);碱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ALP)≤2.5×ULN; 6、能够通过减瘤手术或穿刺活检取到足够用于NGS基因测序(WES和RNAseq)的肿瘤样本和血液样本;外周血单核细胞功能正常,且能够筛选到合格的肿瘤新生抗原多肽; 7、肝癌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为B期(无条件、或不可耐受、或无意愿进行手术或介入治疗的中期患者,或局部治疗失败的中期患者)、C期(进展期患者);Child-Pugh分级为A级或B级(≤7分); 8、在首次治疗之前任何急性、有临床意义的治疗相关毒性(既往治疗所致)均必须已缓解至≤1级,脱发除外; 9、既往抗肿瘤治疗已经终止,具有临床意义的不良事件(AE)≤1级; 10、心脏功能:血液动力学稳定性良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1、具备外周血单核细胞(PBMC)单采足够的静脉通路,无其他白细胞分离禁忌症; 12、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至少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治疗前的7天内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尿妊娠检查必须为阴性。 13、预期生存期大于3个月; 14、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5、基于受试者的一般身体状况和实验室检查,经研究者充分评估,认为参加该项临床试验获益大于风险; 16、受试者在整个试验期间,依从性好,配合随访,能够定期到研究中心进行相关的检测、评价以及管理;;

排除标准

1、病理检查提示伴有T细胞起源的恶性肿瘤; 2、具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未经治疗或逐渐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灶; 3、诊断为肝癌的患者:合并肝性脑病;或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 4、首次治疗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的,或筛选通过后同时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外周血单核细胞机采前14天内接受过输血、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首次治疗前28天内进行活病毒疫苗接种; 5、患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心肌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银屑病和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因器官移植等原因长期使用免疫抑制治疗药物者;或已知对鸡蛋过敏者;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活动性肝炎如活动性乙肝(HBV-DNA≥2000 拷贝数/mL)或丙肝(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7、首次治疗前30天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局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抗-TNF]药物等)者; - 对于接受短期、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例如因恶心、呕吐、或过敏反应管理或预防用药给予糖皮质激素),经研究者与申办方协商,并经申办方批准后,可能会参与本项研究。在这些患者中,还将与申办方确定在首次治疗之前是否需要一个洗脱期以及洗脱期的持续时间; - 允许使用吸入式糖皮质激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盐皮质激素类(如氟氢可的松)治疗体位性低血压者,和使用低剂量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激素)补充剂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8、既往有严重的疫苗过敏史,或首次治疗前28天内使用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减毒活疫苗(首次治疗前28天内、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患者不允许接种流感减毒活疫苗); 9、经治疗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经治疗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的慢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或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等]、器官功能衰竭者(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期;呼吸衰竭者)、糖尿病、3级且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 10、有不易控制的精神病病史者,或研究者评估,存在的医疗病史或精神状态病史可能增加与参加研究或试验治疗相关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结果的受试者; 11、首次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或筛选期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或筛选期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 12、无法纠正的血清钾、钙或镁等电解质紊乱病史; 13、伴有临床症状的需要进行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或在首次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以治疗为目的的浆膜腔积液引流; 14、首次治疗前1个月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且控制不佳者,或前1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伴有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的受试者(单纯泌尿道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除外); 15、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受试者; 16、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不依从方案、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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