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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697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YL-201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YL-201
2025-09-12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实体瘤
YL201联合依沃西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研究
一项评估YL201联合依沃西单抗(AK11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开放性、I/II期研究
215000
Part 1: 主要目的:1.评估YL201联合依沃西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确定YL201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MTD和RDE。次要目的:1. 评价YL201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2. 评估YL201联合治疗的PK特征 3. 评估YL201联合治疗的免疫原性。Part 2:主要目的:1. 基于ORR,评价YL201联合治疗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2. 确定YL201联合治疗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RDE。次要目的:1. 评价YL201联合治疗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其他有效性指标。 2. 评估YL201联合治疗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3. 评估YL201联合治疗的PK特征。 4. 评估YL201联合治疗的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6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试验开始前已获知试验情况,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ICF)上签署姓名和日期;2.年龄≥ 18周岁;3.入组人群:Part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且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进展或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Part 2: 经组织或细胞学确诊为SCLC/NSCLC患者;4.基线时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1个颅外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5.ECOG PS评分为0或1;6.预期生存期≥ 3个月;7.首次给药前7天内身体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9.可以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标本。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标本或样本不足的患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10.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
登录查看1.适合局部根治性治疗;2.既往接受过靶向B7-H3的药物治疗(包括抗体、ADC、CAR-T和其他药物);3.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或由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组成的ADC治疗;4.既往在接受抗程序性死亡受(配)体[anti-PD-(L)1]或其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免疫细胞治疗等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中出现过NCI CTCAE ≥ 3级的irAE,恢复至≤ 2级的高血糖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内分泌疾病除外;5.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缓解至NCI CTCAE ≤ 1级、基线水平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6.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洗脱期不足;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处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会对研究造成影响,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8.随机前4周内有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和/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风险;9.筛选期影像学检查显示患者存在以下证据: a) 影像学证实的肿瘤侵犯大血管(如中央肺动脉、中央肺静脉、主动脉、头臂动脉、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上腔静脉等)或肿瘤侵犯重要器官[如心脏、气管、食管、主支气管(不包括肺段支气管)]或研究者认为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b) 肿瘤包绕大血管伴有血管狭窄,或肺部病灶内空洞、坏死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10.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11.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14.脑干、脑膜转移;15.脑转移或脊髓压迫,以下情况除外: a) 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无症状脑转移患者允许入组; b) 如果患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而且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16.患有未控制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17.具有临床意义的合并肺部疾病;18.诊断为Gilbert综合征;19.伴有未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腹水、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者(反复引流定义为1个月内≥ 2次);20.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21.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过严重感染(NCI CTCAE ≥ 3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对于接受预防性抗感染治疗(如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的患者,经研究者评估后可能有资格入组;22.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23.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24.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25.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年内患有任何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除外;26.存在严重神经或精神疾病,包括痴呆、抑郁症和癫痫发作;27.对研究药物、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28.哺乳期妇女,或首次给药前3天内经妊娠试验确认怀孕的女性;29.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30.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对患者合作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疾病/医学状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某些重度和/或未得到控制的医学状况(如急性或慢性胰腺炎、免疫功能低下等)、精神疾病、物质/酒精滥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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