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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9924】评价注射用BL-B16D1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9924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9-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注射用BL-B16D1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注射用BL-B16D1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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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 剂量递增阶段(Ia) 1)主要目的:观察BL-B16D1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从而确定 MTD 和 DLT 。 2)次要目的:评估BL-B16D1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3)探索性目的:检测肿瘤病理组织中的EGFR 或/和 HER3 蛋白表达或基因扩增,探索其与BL-B16D1有效性指标的相关性。 2. 扩大入组阶段(Ib) 1)主要目的:进一步观察BL-B16D1在Ia期推荐剂量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 RP2D。 2)次要目的:评估BL-B16D1的初步疗效、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 3)探索性目的:根据Ia期的结果,进一步研究所选生物标志物与初步疗效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00;21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6-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6-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性别不限; 3. 年龄:≥18 岁且≤75 岁(Ia 期);≥18 岁(Ib 期);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局部晚 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6. 同意提供原发灶或转移灶 3 年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组织样本;若受 试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在符合其他入排标准情况下,经研究者评估后 可以入组; 7.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颅外可测量病灶; 8. 体力状况评分 ECOG 0 或 1 分;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考虑 无症状性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如 ALP 升高、高尿酸血症、血清淀粉酶/脂肪 酶升高、血糖升高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 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或血红蛋白降低但≥90 g/L 除外); 10.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1.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造血刺激因子治疗前提下器官功能水平必 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 ≥90×10^9 /L,血红蛋白≥90 g/L;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 ULN),无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2.5 ULN,有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均≤5.0 ULN;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 据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 12.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3. 尿蛋白≤2+或≤1000mg/24h; 14.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做妊娠试验,血 清妊娠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管男性或女性)均 应在整个治疗周期及治疗结束后 6 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短的为准)使用过化疗、生 物治疗、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大手术(研究者定义)、靶向治疗(包括 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等抗肿瘤治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如替吉奥、卡培他滨,或姑息性放疗为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2. 既往接受过以MMAE/MMAF为毒素的ADC药物治疗; 3.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2级(CTCAE 5.0)病史、纽约心脏学会(NYHA)≥2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等; 4. QT间期延长(男性QTc>450 msec或女性QTc>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5.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6. 罹患其他恶性肿瘤或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者,以下除外:治愈的皮肤基底细 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其 他无病生存超过 5 年的恶性肿瘤; 7.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治疗干预的不稳定的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 脉栓塞等血栓事件;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8. 两种降压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9. 血糖控制不佳的患者,定义为:a) 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或 b) 糖化血 红蛋白水平达到或超过 8%),或 c) 伴随糖尿病坏疽; 10. 现患根据 RTOG/EORTC 定义的≥2 级的放射性肺炎;既往间质性肺疾病 (ILD)病史(包括肺纤维化等)或现患 ILD,或在筛选期间影像学检查提示 疑似此类疾病; 11. 并发肺部疾病导致临床重度呼吸功能受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任何基 础肺部疾病(例如,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b.限制性肺疾病;c.既往行一侧全肺切除; 12.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的 CNS 转移瘤患者。对于 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 CNS 转移的治疗≥28 天,且筛 选期影像学确认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 13.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或人鼠嵌合抗体有过敏史或对 BL-B16D1 任何辅料成分过 敏的患者; 14.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15. 既往蒽环类(新)辅助治疗中,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多柔比星>550 mg/m^2, 表柔比星>900 mg/m^2或>其它同类药物等效剂量; 1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 感染(HBsAg 阳性且 HBV-DNA 拷贝数>500 IU/ml)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 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检测下限);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 级),如重度肺炎、菌血症、 败血症、结核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肺部感染或活动性肺部炎症指征; 18. 有大量浆膜腔积液的,或有浆膜腔积液且具有症状的,或控制不佳的浆膜腔 积液的患者(控制不佳的定义为:1 个月内需 2 次及以上穿刺引流); 19.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参加另一项临床试验(以末次给药的时间开始计算); 20. 有以下眼部疾病: a.活动性感染或角膜溃疡(如角膜炎); b.单眼视觉; c.有角膜移植史; d.隐形眼镜依赖(如果使用隐形眼镜,在整个研究期间必须切换到戴眼镜); e.未控制的青光眼(允许局部用药); f.未控制或进展中的视网膜病变、湿性黄斑变性、葡萄膜炎、视神经乳头水肿 或视盘病变;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研究所)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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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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