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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5373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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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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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NSCLC)、乳腺癌(B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宫颈癌(CC)、卵巢癌(OC)、胃癌(GC)、食管胃交界部腺癌(AEG)、结直肠癌(CRC)、胰腺导管腺癌(PDAC)、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CRPC)等
一项评估YL202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开放性、II期研究
一项评估YL202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开放性、II期研究
评价YL202在选定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确定YL202关键临床研究的推荐剂量
单臂
Ⅱ期
无
无
苏州宜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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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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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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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验开始前已获知试验情况,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ICF)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2) 年龄≥18岁且≤75岁(如患者年龄超过75岁,需与申办方讨论后根据具体情况入组,主要针对乳腺癌及前列腺癌患者)。 3) 体重指数(BMI)18~32 kg/m2,对于BMI在规定值之外的可以具体讨论后经申办方同意可能入组。 4) 队列A1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有明确记录显示存在EGFR激活突变(外显子19缺失或L858R);注:需凭三级甲等医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既往组织样本检测报告入组(接受PCR及NGS检测方法),血液样本中检测到EGFR突变的受试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接受仅经过第三代EGFR TKI一线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针对仅接受过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 TKI一线治疗患者,需提供T790M突变阴性报告,无需经第三代EGFR TKI治疗;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系统治疗阶段未接受过其它任何全身抗肿瘤治疗。 队列A2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有明确记录显示存在EGFR激活突变(外显子19缺失或L858R);注:需凭三级甲等医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既往组织样本检测报告入组(接受PCR及NGS检测方法),血液样本中检测到EGFR突变的受试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需接受过第三代EGFR TKI治疗; 针对接受过第一代或第二代EGFR TKI治疗的患者,需提供T790M突变阴性报告,无需经第三代EGFR TKI治疗;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系统治疗阶段需接受过含铂化疗;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B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乳腺癌(B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HR阳性且HER2阴性(包括IHC 0、1+、2+且原位杂交[ISH]检测阴性,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ASCO-CAP]指南);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至少接受过1线内分泌治疗,至少1线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性激酶(CDK)4/6抑制剂治疗;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全身系统性治疗阶段不超过4线化疗;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C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口腔癌、口咽癌、下咽癌及喉癌,除外鼻腔癌、鼻咽癌); • 入组时患有复发/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针对复发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1-2线全身系统性治疗(包括1线含anti-PD-(L)1、或含anti-EGFR、或含铂治疗); • 最近一线针对复发或转移性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D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宫颈癌(CC),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全身系统性治疗;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E1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q NSCL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1-2线含anti-PD-(L)1±化疗、或含铂、或含紫衫类、或其他指南推荐治疗,至少其中1线治疗包含anti-PD-(L)1的治疗;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E2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on-Sq NSCL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有明确记录患者无EGFR激活突变,无ALK/ROS1融合阳性,无其他已知存在获批靶向药物治疗突变;注:需凭三级甲等医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既往组织样本检测报告入组(接受PCR及NGS检测方法),不接受血液样本检测结果;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1-2线含anti-PD-(L)1±化疗、或含铂、或含紫衫类、或其他指南推荐治疗,至少其中1线治疗包含anti-PD-(L)1的治疗;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F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non-Sq NSCL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有明确记录显示存在EGFR外显子20插入突变,或其他不常见的EGFR突变(G719X、S768I、L861Q、E709X、19ins等),或ALK/ROS1融合阳性,或BRAF V600E突变,或NTRK融合,或MET14外显子突变,或RET融合,或KRAS G12C突变,或HER2突变,或已知其他驱动基因阳性结果患者;注:需凭三级甲等医院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既往组织样本检测报告入组(接受PCR及NGS检测方法),血液样本中检测到上述突变的受试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不超过2线全身系统性化疗,若该突变类型已有指南推荐的靶向治疗则至少包含1线靶向治疗(若患者当前靶向治疗不可及则豁免);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G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胃/胃食管交界(G/GEJ)腺癌; • 入组时患有复发/晚期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针对复发或转移性肿瘤的含铂、或含氟尿嘧啶类、或含紫杉醇类、或含anti-PD-(L)1类治疗; • 针对复发/晚期转移性疾病,全身系统性治疗阶段不超过3线化疗; • 最近一线针对复发/晚期转移性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H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结直肠癌(CRC); • 入组时患有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针对转移性肿瘤的全身系统性治疗; • 最近一线针对转移性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注:为确保RAS和BRAF均野生型及RAS或BRAF突变型具有充分代表性,申办方可以限制RAS/BRAF野生型或突变型的入组人数,以确保RAS/BRAF野生型或突变型入组人数比例均超过本队列的30%。 队列I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胰腺导管腺癌(PDAC);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既往接受过1-2线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如研究者判定不适合接受1线标准治疗的患者经与申办方讨论亦可入组;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J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前列腺癌,注:腺癌必须是活检的主要组织学类型; • 满足临床诊断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 睾酮去势水平(血清睾酮水平<50 ng/dl或1.7 nmol/L); 血清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进展(PSA>1 ng/ml且PSA至少间隔1周,连续2次上升,2次均较基础值升高>50%),或影像学进展(根据前列腺癌临床试验工作组3[PCWG3标准],骨扫描提示≥2处新发骨病灶;和/或根据RECIST v1.1,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提示软组织病灶进展);符合一项或多项; 持续的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类似物去势治疗(药物去势)或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手术去势治疗需要在入组前至少3个月前接受手术治疗,未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的受试者必须计划至少首次给药前3个月开始接受药物去势治疗,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持续治疗; • 在mCRPC阶段,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新型内分泌治疗(NHT)(如恩扎卢胺、阿比特龙、达罗他胺、阿帕他胺、瑞维鲁胺等)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既往治疗允许接受过不超过2线化疗; 既往治疗允许使用第一代雄激素受体抑制剂治疗(例如比卡鲁胺),但不将此种治疗视为既往NHT; • 已知既往有明确的BRCA1/2突变的前列腺腺癌患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除非存在使用PARP抑制剂的禁忌症或研究者认为的其他原因。 队列K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胆管癌; • 入组时患有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既往接受过1-3线针对转移性肿瘤的全身系统性治疗,且至少一线包括含铂化疗; • 最近一线针对转移性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L入组的受试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肝细胞癌(诊断为纤维层状型HCC、肉瘤样变HCC或胆管癌混合性HCC除外); • 入组时患有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疾病(采用UICC和AJCC分期系统第8版),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1-2线全身系统性治疗(至少其中1线包括含多激酶抑制剂治疗(如:瑞格非尼、卡博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或含anti-PD-(L)1治疗); • 对于存在RET基因融合的患者,应使用过RET抑制剂(如:塞普替尼)治疗(若患者当前靶向治疗不可及则豁免); • 最近一线针对局部晚期/转移性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注:除外队列B,如果受试者在既往接受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化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将该治疗方案视为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队列B,如果受试者在之前的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疗和化疗期间或结束后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该治疗方案将被视为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方案。 5) 根据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详见附录 3),至少有1个颅外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队列J可无RECIST v1.1要求的靶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6) 可以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对于队列A1、A2、E1、E2及F,需同时提供新鲜血液标本。对于无法提供肿瘤/血液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受试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详见附录 1)为0或1(队列I:ECOG PS评分为0-2分)。 8) 首次给药前7天内身体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定义如下: • 血红蛋白(Hb)≥9.0 g/d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介素-11或海曲泊帕治疗);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且总胆红素(TBIL)≤1.5×ULN;存在肝转移时,ALT和AST≤5×ULN,且TBIL≤3×ULN; • 血清白蛋白≥2.5 g/dL; • 血清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详见附录 6); • 如果受试者未接受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如果受试者接受了抗凝治疗,则INR<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时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详见附录 10 ); 10) 预期生存期≥3个月。 11) 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
登录查看1) 既往接受过靶向HER3的药物治疗(包括抗体、抗体偶联药物[ADC]、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和其他药物)。 2) 既往在使用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或由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组成的ADC治疗时不耐受,包括但不限于托泊替康、伊立替康和DXd(例如,重度腹泻); 针对队列F及队列G:需要排除既往在全身系统性治疗阶段使用过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或由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组成的ADC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托泊替康、伊立替康和DXd。 3)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4)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 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针对队列A1及队列A2,在签署ICF时接受EGFR TKI治疗的患者,允许继续EGFR TKI的治疗,直至C1D1前的第5天; • 抗体治疗<3周; • 激素治疗<3周(内分泌治疗除外,可按照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要求); • 中草药治疗(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详见附录 10)<2周; • 姑息性放疗<2周,脑部放疗、根治性放疗<4周。 5)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治疗肿瘤为目的的介入或消融手术。针对肝癌患者,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局部抗癌治疗,包括手术、肝癌消融治疗(如:射频消融、微波消融、无水乙醇注射治疗)、经动脉介入治疗(如:经动脉化疗栓塞术、经动脉放射性栓塞)。 6)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2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 • 类固醇作为预防超敏反应或预防止吐等预防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预防用药)。 8)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 9) 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10) 脑转移或脊髓压迫,除外以下情况: • 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如局部放疗),转移灶病情稳定(筛选期的脑部影像学检查较前无新发病灶、无原病灶增大),治疗上也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且无脑转移相关的神经系统症状,则允许入组。 11) 患有未控制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栓塞等; •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 •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详见附录 2)II至IV级); • 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抗高血压治疗后收缩压(SBP)≥160 mmHg和/或舒张压(DBP)≥100 mmHg; • 超声心动图的左室射血分数<50%; • 在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按Fridericia公式(详见附录 5)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至>450 ms (男性)或470 ms (女性)(注:若首次检查异常,48小时内复测2次,取3次平均值判断合格性);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先天性长QT综合征、严重低钾血症、有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有小于40岁不明原因猝死者。 12) 具有临床意义的合并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ILD)/间质性肺炎、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可疑为间质性肺病等临床表现或高危险因素者; • 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如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出现肺栓塞; • 筛选时有记录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引起或怀疑引起肺部受累; • 既往行单侧全肺切除术。 13)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肝性脑病; 14) 患有活动性或慢性角膜疾病的患者,或患有需要持续治疗的其他活动性眼部疾病,或患有任何临床上显著的角膜疾病而无法充分监测药物性角膜病变的患者。 15) 诊断为Gilbert综合征。 16) 伴有明显症状或不稳定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者。针对肝癌队列,需要排除3个月内进行穿刺引流或利尿剂治疗腹腔积液的患者。 1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 18) 首次给药前出现过严重感染(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 ≥3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对于接受预防性抗感染治疗(如预防尿路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的受试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19) 合并严重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疾病。 20) 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患者;梅毒抗体阳性且滴度检测阳性的患者。 21)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动性HBV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可测量下限;活动性HCV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可测量下限。 22)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除外。 23)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未缓解至NCI CTCAE v5.0≤1级、基线水平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对于存在慢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或使用稳定药物能充分控制,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24) 对原料药、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25) 哺乳期妇女,或首次给药前3天内经妊娠试验确认怀孕的女性。 26)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对受试者合作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疾病、医学状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或物质/酒精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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