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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099706】评价TAP-1503 乳膏在3-24 月龄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099706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3-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特应性皮炎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TAP-1503 乳膏在3-24 月龄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TAP-1503 乳膏在3-24 月龄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单臂、开放标签的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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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TAP-1503 乳膏在3-24 月龄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泽德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3-26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3 个月<=年龄< 24 个月,经临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患者( Hanifin and Rajka criteria ) ; 2. 男女不限; 3. BSA >=5% (不含头皮部位) ,并适用外用疗法; 4. 基线期及筛选期,IGA 为2 分或3 分; 5. 经研究者评估病情稳定, 无自发改善或迅速恶化; 6. 受试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充分了解试验内容,自愿参加试验, 己签署知情同意书, 愿意并能够遵守所有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测和其他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1. 有运动系统、神经系统、精神系统、内分泌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免疫系统异常等病史, 或现有上述疾病, 且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2. 患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皮肤病(包括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非特应性皮肤病和/或与特应性皮炎重叠的已知遗传性皮肤病,如Netherton 综合征) ; 3. 出生时体重<2kg 或为早产儿(定义为胎龄小于37 周) ; 4. 根据年龄计算的肌酣消除率低于正常范围的下限(LLN ), 或血清肌酐高于正常范围的上限(ULN);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值超过正常上限(ULN) ; 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活动期 (anti-HCV 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 6. 己知对研究药物的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7.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其他药物l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8. 此前接受过本维莫德乳膏治疗; 9.有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活跃气道疾病的病史; 10. 患有慢性或急性全身性或浅表感染,并需要在基线访视前1周内使用系统或局部抗菌剂或抗真菌药者; 11.基线访视前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己知可影响特应性皮炎的系统型生物制剂治疗者(如度普利尤单抗); 12. 基线访视之前4 周内接受过紫外线光疗或系统性特应性皮炎治疗者(如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口服Janus 激酶抑制剂等) ; 婴幼儿 正在哺乳,且其母亲需要大剂量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或全身性免疫疗法治疗, 或使用其他可能通过母乳传播井可能改变婴幼儿特应性皮炎病程的 药物; 13. 基线访视之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抗特应性皮炎治疗者(包括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钙调磷酸酶抑制剂如吡美莫司、磷酸二酣酶4 抑制剂如克立 硼罗、Janus 激酶抑制剂如芦可替尼、氧化锌、焦油类等药物) ;或婴幼儿正在哺乳,且母亲需要使用强效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 14. 在基线/第1日前30天内和/或研究参与期间,参与了涉及试验药物的其他研究; 15. 从筛选阶段直到基线后第35天的最后访视期间,有任何计划中的手术或医疗程序,该程序将与研究参与时间重叠; 16. 曾接受任何类型的癌症治疗( 仅通过冷冻手术或手术切除治愈的鳞状细胞癌、基成细胞癌或皮肤原位癌除外) ; 17. 四肢(手腕以下和脚踝以下)有皮损或皮损处距离嘴巴2cm 以内的受试者; 1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不直参加此试验的其它因素。;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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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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