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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0453】一项评估格索雷塞联合安罗替尼一线治疗 KRAS G12C 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的多中心、 前瞻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0453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0-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格索雷塞联合安罗替尼一线治疗 KRAS G12C 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的多中心、 前瞻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格索雷塞联合安罗替尼一线治疗 KRAS G12C 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的多中心、 前瞻性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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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将评估格索雷塞联合安罗替尼用于 KRAS G12C 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患者一线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上市后药物

随机化

随机对照研究阶段样本量为 82 例, 各中心竞争入组, 每组样本量为 41例, 区组长度取 4。 采用 IWRS 中央随机系统对受试者进行随机化。 项目正式启动后, 由独立统计师上传随机数字表, 对于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筛选合格的受试者,研究人员需登录中央随机系统, 录入受试者基本信息, 包括研究中心、 姓名缩写、分层因素等, 确认无误后, 由研究者或授权人员进行随机化。 中央随机系统将返回该受试者的随机编号。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2;41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8-2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9-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经充分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愿意并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研究程序和要求;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 周岁且≤70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第9版肺癌TNM分期,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III B/ IIIC期)、转移性(IV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4. 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全身系统性治疗。既往对非转移性疾病以治愈为目的曾接受过辅助化/放疗、新辅助化/放疗或针对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结束后>6个月,则可以参加本研究。 5. 受试者必须提供1年以内的KRAS基因突变检测书面报告,确认KRAS G12C突变阳性,检测报告须由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6. 根据RECIST 1.1 至少具有一个靶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基线筛选期时应用CT或MRI检查病灶长径 ≥10mm(淋巴结病灶须短径≥15mm),且依照 RECIST v1.1指南,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为0 或1 分; 8. 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要求,且在相关检查前14 天内未输血或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 1) 血小板(PLT)≥90×10^9/L; 2) 血红蛋白(HGB)≥90g/L; 3) 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 4) 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采用修正的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 5)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可以接受≤5×ULN); 6) 总胆红素(TBIL)≤1.5×ULN(如果患有Gilbert 综合征,则可以接受≤3×ULN);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或经研究者评估,出血倾向可控的患者。 8) 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少于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9.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10.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在以下时间窗内曾接受过抗癌药或试验用药品治疗: 1) 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3年内曾接受任何针对KRAS G12C 突变的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Sotorasib(AMG510)、Adagrasib(MRTX849)、IBI351(GFH925)、Glecirasib(JAB-21822)、JDQ443、LY3537982 和GDC-6036 等; 2)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3年内曾接受过抗PD-1或抗PD-L1等免疫治疗药物; 3)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3年内曾接受过安罗替尼、阿帕替尼等具有抗血管生成作用的小分子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物治疗; 4) 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8 天接受任何抗癌疗法(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或任何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 5) 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2. 既往存在其他有标准治疗药物的驱动基因突变(如EGFR、ALK、BRAF(V600E)、HER-2、MET(exon14)、ROS1、RET 或NTRK1/2/3 等)的NSCLC; 3. 合并其他原发恶性肿瘤,除外: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 3 年且无需治疗,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原位癌(例如皮肤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仅需临床监测且无需治疗的前列腺癌; 4. 有症状或进行性加重的中枢神经系统 (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有脑转移史的受试者如果临床稳定则可考虑入选,需同时满足: 1) 无神经系统症状、无需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且无放疗指征;入组前最近一次影像学显示脑部最大转移灶长径≤1.5 cm; 2) 如在筛选期首次发现脑转移且无症状者允许入选;既往存在脑转移且无症状者,通过两次间隔≥2 周的脑增强MRI 或增强CT(如果不宜进行MRI)确认无CNS进展,且两次脑部增强MRI 或增强CT 检查均应在最后一次脑部放疗后(如果有)至少2 周后进行;存在CNS转移且有症状者,在接受CNS 放射治疗和/或CNS 转移灶手术治疗结束后,如果满足CNS 临床稳定的其他标准,则允许入选; 3) 如接受CNS 转移灶手术治疗者,需与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至少4 周; 4) 对于接受CNS 放射治疗后无症状者,在进行研究首次给药之前,必须已停用皮质类固醇至少2 周; 5. 心血管系统符合任一情况: 1)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及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2)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3) 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4)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5) 受试者静息时的经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心电图(ECG)测量的女性QTcF>470ms 或男性QTcF>450ms,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长QT 综合征家族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史(如预激综合征); 6)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 6.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者; 7. 既往存在癫痫病史者 8. 存在上腔静脉综合症; 9. 既往使用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病、放射性肺炎、免疫相关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期存在间质性肺病、放射性肺炎、免疫相关性肺炎等间质性改变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存在活动性肺结核,尘肺或患有≥2 级其他类型肺炎,或肺功能检查证实肺功能重度受损(FEV1或DLCO或DLCO/VA占预计值%<40%)等; 10. 存在或入组后可能发生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例如6 个月内发生过或入组后可能发生负重骨病理性骨折、广泛骨转移或脊髓压迫等;或无法控制的肿瘤骨转移相关疼痛; 11.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 2级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12. 临床控制不佳或需要穿刺引流等局部对症处理的第三间隙积液(包括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经穿刺引流和胸膜固定等对症处理后临床稳定(停止引流至少3 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3. 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与大血管分界不清; 14. 首次给药前2 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受试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首次用药前2 周内,有咯血(>2.5ml/天)的病史,或存在未愈合创口、溃疡或骨折; 15. 已知胃肠(GI)功能受损或患有可能会显著影响口服药物的吸收或代谢的GI 疾病,如:顽固性呃逆、恶心、呕吐、严重的消化道溃疡、肝硬化、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肠梗阻、肠穿孔、导致长期腹泻的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等)或其他影响吞咽药片或显著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疾病。既往存在有可能改变研究治疗吸收或无法吞服药物的消化道(食管、胃肠道)大手术史; 16. 拟进入随机对照阶段的患者,符合下述任何一条排除标准的不能入选本研究: 1)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种过预防疫苗或减毒疫苗; 2)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3)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肠炎、血管炎,肾炎;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4)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首次给药前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1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肝硬化或活动性病毒性肝炎: 1) 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定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拷贝数大于2500 拷贝[cps]/mL 或 5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拷贝数大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 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定期评估并接受抗HBV 病毒治疗; 18.活动性梅毒; 19.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20.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21.既往有器官移植病史或准备接受器官移植; 22.本研究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23.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局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24.怀孕或哺乳的受试者; 25.有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或有药物滥用史或有严重酗酒史; 26.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或其制剂中的任何成分过敏; 27.研究者认为会对受试者安全构成风险或干扰临床研究的用药和评估的其他任何显著的临床异常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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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胸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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