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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4077】HJ-004-02在EGFR突变晚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407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HJ-004-02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HJ-004-02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0-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用于治疗 EGFR 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HJ-004-02在EGFR突变晚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 HJ-004-02 片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的晚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 I 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 价 HJ-004-02 片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 2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 HJ-004-02 片单次和多次口服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1.1 版(RECIST v1.1)评价HJ-004-02 片口服给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3,评价血浆中 HJ-004-02 的代谢产物类型。 4,探索血液中的生物标志物和肿瘤组织免疫组化检测。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在进行任何方案规定的程序之前必须先获得签署的ICF。;2.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3.3. 受试者必须在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不适合接受标准治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4.4. 受试者需提供3~5片2年内的存档肿瘤组织切片和/或穿刺的肿瘤组织和/或病理组织标本,如超过2年,需由申办方判断可否纳入;如果末次EGFR-TKI治疗发生疾病进展,需提供结束之后且1年内的3~5片存档肿瘤组织切片和/或穿刺的肿瘤组织和/或病理组织标本,如超过1年,需由申办方判断可否纳入,用于行IHC检测;并愿意考虑研究过程中,在研究者认为安全且可行的情况下,采集外周血用于检测ctDNA。;5.5. 受试者必须是携带一种或多种EGFR阳性突变的非鳞状NSCLC受试者,包括并不限于EGFR L858R、Del19、T790M、C797S、Exon20 ins(V769/D770)突变和罕见突变(S768I、L861Q、G719A、E709V和L747P等)。注:Ib期携带EGFR L858R/ T790M、Del19/ T790M 双突变的受试者除外。;6.6. 根据RECIST v1.1,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Ia期可接受病灶可评估但不可测量)。 注:对于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的病灶,只有在放疗后明确记录到该部位出现疾病进展时,才可被视为可测量病灶。;7.7. ECOG功能状态评分为0-1。;8.8. 预期生存时间≥12周。;9.9. 血液学和器官功能良好,且在实验室检查采样前2周内未接受过造血生长因子、输血或血小板(PLT)治疗。 血液功能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 ≥ 100×10^9/L 血红蛋白(HGB) ≥9.0 g/d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无肝转移者,≤2.5×ULN,或 有肝转移者,≤5×ULN 肾功能 肌酐 ≤1.5×ULN;如>1.5×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凝血全套检查 注: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是否在安全的治疗范围内。 INR ≤ 1.5×ULN APTT ≤ 1.5×ULN;10.10.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WOCBP)受试者以及伴侣为WOCBP的育龄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整个试验期间(从签署ICF至HJ-004-02片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参见附录3:有生育潜力女性受试者的避孕措施、定义及避孕要求)使用高效避孕措施,且禁止捐献精子或卵子。WOCBP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1. 接受以下任一治疗: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8天内接受过EGFR-TKI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奥希替尼、阿法替尼、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注: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完成姑息性放疗的受试者可入组);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既往接受过其他靶向EGFR突变的PROTAC药物。;2.2. 受试者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研究且接受了治疗或使用了试验性器械。;3.3. 预期在试验期间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治疗。;4.4. 根据NCI-CTCAE v5.0标准,既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为≤1级,脱发及长期稳定的慢性疾病除外。;5.5. 存在组织类型转化,和EGFR-TKI非依赖型耐药中的ALK、HER2、KRAS、ROS1、FGFR、NTRK、RET、BRAF基因异常;

6.6. 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有严重眼部疾病史,或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眼部疾病> 1级(CTCAE v5.0)的受试者。;7.7. 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有严重皮肤病病史,或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皮肤病> 1级(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1级(CTCAE v5.0)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8.8.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有可能影响口服给药或干扰HJ-004-02片吸收的胃肠道疾病的受试者;或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患有严重胃肠道疾病(例如,难治性腹泻、难治性呕吐、结肠炎等)且未恢复至≤2级(CTCAE v5.0)的受试者。;9.9.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P-gp抑制剂、细胞色素P450(CYP)3A4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治疗,或预期在试验治疗期间需要使用此类药物的受试者。;10.10.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不受控制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手术的受试者。;11.11. 存在有症状的脑转移、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但在入组时无症状且稳定,且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接受≤4 mg/天的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入组。;12.12.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2周内发生需要静脉给予抗生素全身治疗的≥2级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13.13. 对HJ-004-02片的活性成分或非活性辅料,或对化学结构或类别与HJ-004-02片相似的药物有过敏史的受试者。;14.14. 确诊有免疫缺陷病,和/或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受试者。;15.15. 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参研中心规定的检测值下限]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参研中心规定的检测值下限]的受试者。;16.16. 梅毒抗体阳性且滴度检测阳性的受试者(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时,需增加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17.17. 活动性结核。;18.18.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5年存在本试验适应症以外的恶性肿瘤(首次用药前3年内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潜在风险极低的除外),但不包括早期癌症(原位癌或I期)、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低风险前列腺癌(Gleason评分<7且前列腺特异性抗原<10 ng/mL)或原位乳腺癌且这些癌症已接受根治性治疗且无需进一步治疗。;19.19.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 二维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急性心肌梗死; 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 动脉血栓栓塞病史,包括但不限于脑血管意外等;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详见附录4: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任何有临床意义的静息ECG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心脏传导阻滞、II度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 3次ECG获得的平均静息QTc间期≥470 ms(根据Fridericia公式校正,参见附录5:QTcF和RR的计算公式); 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或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用药; 降压药物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的其他心脑血管疾病。;20.20. 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性损伤,或预期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大手术的受试者。;21.21. 有间质性肺病(ILD)、药物性ILD、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任何临床活动性ILD的证据。;22.22. 在HJ-004-02片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任何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的受试者。;23.23. 患有已知可能干扰试验依从性或仍需要药物控制的精神疾病的受试者。;24.24.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8天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者。;25.25. 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26.2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妨碍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出于安全性考虑)或妨碍临床试验程序依从性(例如,静脉采血困难)的任何其他情况。任何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使用试验药物的风险或可能会干扰试验结果的解释,且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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