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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3393】一项在PD-L1 高表达水平、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估研究药物 Sigvotatug Vedotin 的研究(Be6A Lung-02)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3393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PF-08046047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sigvotatug vedotin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8-2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PD-L1高表达的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PD-L1 高表达水平、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评估研究药物 Sigvotatug Vedotin 的研究(Be6A Lung-02)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PD-L1 高表达(≥ 50% 的肿瘤细胞表达PD-L1)、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研究参与者中评估Sigvotatug Vedotin 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相比帕博利珠单抗单药治疗作为一线治疗的开放性、随机、对照III 期研究(Be6A Lung-02)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证明Sigvotatug Vedotin + 帕博利珠单抗(试验组)在延长 OS 方面优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对照组)。证明Sigvotatug Vedotin + 帕博利珠单抗(试验组)在延长盲态独立中心审查(BICR) 评估的PFS 方面优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对照组)。 次要目的: 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之间BICR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 (ORR)。评价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其他有效性指标(研究者评估的PFS、ORR等)。评估两个治疗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征。评估Sigvotatug Vedotin 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给药时的药代动力学 (PK) 特征。评估Sigvotatug Vedotin 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给药时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7 ; 国际: 71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8-0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筛选时≥ 18 岁(或按照当地法规确定的最低同意年龄)。;2.关于男性研究参与者(第10.4.1 节)和女性研究参与者(第10.4.2 节)的生殖标准,请参见方案附录4。 a. 有生育潜能的研究参与者在Sigvotatug Vedotin 或帕博利珠单抗首次给药前72 小时内的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为25 mIU/mL 或同等定量测定)结果必须为阴性。具有假阳性结果并有文件证明其未怀孕的研究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3.研究参与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 根据AJCC 分期手册(第8.0 版)和UICC 分期系统(第八版),病理学确诊为IIIB 或IIIC 期NSCLC 且不适合手术切除或根治性放化疗,或者为IV 期NSCLC。 b. 具有非鳞状组织学结果的研究参与者必须有记录表明EGFR、ALK 和ROS1 驱动基因突变(AGA) 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无已知的NTRK、BRAF、RET、MET 的AGA 或根据当地标准治疗具有已获批的一线疗法的其他AGA。 c. 不得存在小细胞成分。 d. 排除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 e. 根据当地指南,必须是帕博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合适人选。;4.根据当地检测确认肿瘤在≥ 50% 的肿瘤细胞中表达PD-L1,并使用PD-L1 IHC检测进行回顾性中心实验室确认。;5.研究者基于RECIST v1.1 确定具有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根治性放疗的研究参与者必须在放射野外有符合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疾病或既往放疗病灶有明确进展(见下文排除标准15c,第5.2 节)。;6.任何既往治疗的急性影响消退至基线严重程度或NCI CTCAE ≤ 1 级(据研究者判定不构成安全性风险的AE 除外),除非另有规定。;7.研究参与者或研究参与者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8.研究参与者的ECOG PS 评分必须为0 或1。;9.必须愿意并能够遵守本方案中的禁止和限制规定。;

排除标准

1.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 3 个月。;2.可能增加研究参与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研究参与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状况,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主动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3.研究参与者在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先前诊断的恶性肿瘤有任何残留病灶的证据。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的恶性肿瘤(例如,5 年OS ≥ 90%)除外,如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 I 期子宫癌。;4.已知或疑似对Sigvotatug Vedotin 或帕博利珠单抗药物制剂中含有的任何辅料有超敏反应、不耐受或有禁忌症。;5.患有以下任何呼吸系统疾病的研究参与者: a. 非感染性或药物导致的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既往确诊且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或目前确诊并接受治疗,或筛选时放射影像学显示疑似。 b. 已知DLCO(经血红蛋白校正)< 50% 预测值。 c. 与基础恶性肿瘤无关的任何≥ 3 级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治疗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内需要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或低剂量吸入性糖皮质激素/长效β-2 受体激动剂控制不佳的重度哮喘。需要辅助吸氧或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出现临床重度和/或4 级肺栓塞。也需排除主肺动脉或肺叶肺动脉中的肺栓塞。筛选时存在显著肺实质受累的任何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即类风湿性关节炎、舍格伦综合征、结节病等)。;6.排除已知的活动性CNS 病变,包括软脑膜转移。;7.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21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定义为需要住院治疗至少48小时的手术),或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7 天内进行过小手术。在开始研究治疗干预之前,研究参与者必须已从毒性或手术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必须从研究中排除计划在治疗期间进行大手术的研究参与者。;8.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9.根据NCI CTCAE v5.0,判定既存≥ 2 级周围神经病变。;10.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定义为HbA1c ≥ 8.0% 或HbA1c 介于7.0% 至8.0% 之间,伴有无法另行解释的相关糖尿病症状(多尿或烦渴)。;11.既往曾发生导致抗PD-(L)1 治疗停止的免疫相关AE,需要高剂量类固醇逐步减量(每天≥ 0.5 mg/kg 泼尼松或等效治疗)> 2 周,或需要除类固醇以外的全身免疫抑制治疗(例如英夫利西单抗、维得利珠单抗、麦考酚酯等)。;12.在过去2 年内有需要系统性治疗(即使用疾病调节药物,包括熊去氧胆酸、 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13.研究参与者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14.目前正在接受高剂量类固醇(每天> 10 mg 泼尼松或等效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需要长期接受高剂量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15.既往和合并治疗: a. 既往接受过MMAE 衍生药物或IB6 靶向药物治疗。 b. 既往针对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NSCLC 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包括抗PD-(L)1 治疗。 c.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接受过既往肺部放疗,以接受放疗的最后日期为准。 d. 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不到4 周内完成化疗、生物制剂治疗和/或其他未特别禁止的免疫疗法抗肿瘤治疗,或首次给药前不到2 周内完成姑息性放疗。 e.既往接受过任何针对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 细胞受体(例如CTLA4、LAG- 3、TIGIT、OX 40、41-BB、PD-L2、CD137)的免疫肿瘤药物治疗。;16.研究治疗干预首次给药前21 天内使用任何禁用的伴随用药或者不愿意或不能使用所需的伴随用药。;17.在本研究所用的研究治疗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内接受过其他研究用药品(药物或疫苗)。在参与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参与其他研究用药品(药物或疫苗)的研究。;18.需要根据研究治疗干预开始(第1 周期第1 天)前7 天内获得的基线实验室标准,确定脏器功能良好。;19.有感染的既往史或现病史。;20.过去6 个月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心肌梗塞、未受控制或严重心律失常(包括持续性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和心室纤颤)、未经治疗的严重传导系统异常(例如双分支传导阻滞[定义为右束支传导阻滞和左前支半支阻滞或左后支半支阻滞]、三度房室(AV) 传导阻滞)、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符合纽约心脏协会III 或IV级的心脏症状、脑血管意外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1.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本研究实施的申办方和申办方代表员工及其家人。;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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