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ChiCTR2500107649】评价Cizutamig在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免疫原性和初步临床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标签的1b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7649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8-1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Cizutamig在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免疫原性和初步临床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标签的1b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Cizutamig在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免疫原性和初步临床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标签的1b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Cizutamig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评估Cizutamig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评估Cizutamig的药效学 评估疾病相关生物标志物 评估Cizutamig的免疫原性 评估Cizutamig的初步临床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坦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7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4-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只有当以下所有标准均满足时,患者才有资格被纳入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时年龄在 18 至 75 岁之间; 2. 根据 2019 年美国风湿病学会(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ACR)和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ropean Alliance of Association for Rheumatology,EULAR)的分类标准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Aringer et al, 2019); 3. 对于疑似患有狼疮性肾炎(例如蛋白尿)的患者,必须按照第 5.1.1 节所述对其进行筛选,以确定其是否可作为患有活动性 LN 的 SLE 患者纳入研究; 4. 在筛选时,患者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两项,其中一项必须为抗双链脱氧核糖核酸(anti-double-stranded deoxyribonucleic acid,抗 dsDNA)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a. 抗双链 DNA 抗体; b. 抗 Smith 抗体; c. 抗核抗体(ANA)滴度>=1:80; 5. 在筛选时,活动性 SLE:SLEDAI-2K 总分>=6 且 SLEDAI-2K 临床评分>=4; 6. 研究者判断患者治疗反应不佳,定义为在筛选前任何时间点使用以下任一治疗至少3 个月,但缺乏临床疗效或不耐受:抗疟药、吗替麦考酚酯(mycophenolatemofetil MMF)、硫唑嘌呤、环磷酰胺、甲氨蝶呤(methotrexate,MTX)、来氟米特、他克莫司、伏环孢素、环孢素、贝利尤单抗、特立妥昔单抗、B 细胞耗竭疗法(如利妥昔单抗、奥瑞珠单抗、伊尼比利单抗、奥法木单抗)、阿尼鲁单抗和/或四环素; 7. 稳定使用以下任何一种常规治疗(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至研究日 D1: a. 甲氨蝶呤<=25 mg/周,在筛选前已稳定用药>= 10 周; b. 羟氯喹<=400 mg /天,在筛选前已稳定用药>=10 周; c. 氯喹<=250 mg/天,在筛选前已稳定用药>= 10 周; d. 来氟米特<=20 mg/天,在筛选前已稳定用药>= 10 周; e. 口服泼尼松<=15 mg/天或等效剂量,持续至筛选前>= 2 周; 8. 在必须在研究日 D1 前>=1 周必须停用以下任何一种稳定药物(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a. 硫唑嘌呤:在筛选前≥ 10 周,剂量不超过 2 mg/kg/天; b. 吗替麦考酚酯:在筛选前>= 10 周,剂量不超过 3 g/天; c. 麦考酚钠:在筛选前>= 10 周,剂量不超过 2.16 g/天; d. 他克莫司:在筛选前>= 10 周,按照当地标准治疗方案使用; e. 伏环孢素:在筛选前>=10 周,按照当地标准治疗方案使用; f. 环孢素:在筛选前>= 10 周,按照当地标准治疗方案使用。 5.1.1. 合并活动性 LN 的 SLE 患者额外入选标准 1. 根据 2018 年国际肾脏病学会/肾脏病理学会标准,活动性、经活检证实的增生性疮性肾炎 III 型或 IV 型 a. 活检必须在筛选前 1 年内或筛选期间进行 b. 允许合并 V 型 2. 在筛选前任何时间,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常规免疫抑制疗法治疗至少 3 个月后,蛋白尿(24 小时尿蛋白>=0.75 g/24 小时或 24 小时尿样中尿蛋白与肌酐比值[UPCR]>=0.75 mg/mg)未得到充分缓解:硫唑嘌呤、MMF/麦考酚钠、环磷酰胺、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贝利尤单抗、特立妥昔单抗和/或抗 CD20 单克隆抗体; 3. 在筛选前至少稳定使用 4 周的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滞剂;;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排除标准的患者必须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1. 筛选时实验室指标: a. 外周 B 细胞计数<=15 个/ mL b. IgG<=600 mg/ dL c. 血液学 i.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1.0×10^3/mL 或<=1.0 GI/L) ii. 血小板计数<=75×10^9/L(<=75×10^3mL 或<=75 GI/L) iii. 血红蛋白水平<=90 g/L iv. 淋巴细胞计数<500 个/mL(<0.50×10^3/mL 或<0.50 GI/L) d. 血生化 i. ALT 和 AST 水平>=2 倍 ULN ii. 总胆红素水平和碱性磷酸酶>2 倍 ULN(或对于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2.5 倍 ULN) e. 通过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CKD-EPI) 公式计算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60 mL/min/1.73m^2; (如果在筛选期间,由于实验室错误导致的原始值被认为有误,可进行一次重复评估以确认是否符合资格) 2. 如果患者已知患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则将被排除在外: a. 筛选时已知的任何 HIV 感染或 HIV 1 型或 2 型抗体阳性; b.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患者必须检测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以确定其状态;若 HBV-DNA 阳性,则患者应被排除;若 HBV-DNA 阴性,患者可参与研究; c. 丙肝抗体阳性的患者必须检测丙肝核糖核酸(HCV RNA);若 HCV RNA 也呈阳性,则患者应被排除;若 HCV RNA 阴性,患者可参与研究; d. 活动性肺结核(tuberculosis,TB)或缺乏活动性肺结核治疗完成证明文件。若结核检测(QuantiFERON® -TB Gold Test 或 T-SPOT)呈阳性,根据当地指南/标准治疗要求,患者可进行胸部 X 光检查以排除潜伏性或活动性肺结核。若检测结果呈阳性且胸部 X 光检查未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提供活动性肺结核或潜伏性肺结核治疗完成的证明文件后可被允许入组; ▪ 如果检测结果不确定,研究中心应重复检测; ▪ 阳性检测结果或连续两次不确定的结果应视为阳性结果; ▪ 不确定的检测结果后随后的为阴性检测结果应视为阴性检测结果; 潜伏结核患者 ▪ 在参与研究前有完成抗结核治疗记录的可以参加本研究; ▪ 没有治疗记录的患者将被视为筛选不合格; e. 在首次 cizutami 给药前至少 1 周内,经筛查检测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 2 型(SARS-CoV-2)、流感或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的活动性感染,且无症状 或停用退热药后无发热且症状改善者可入组 ; f. 在首次 cizutami 给药前 1 周内,出现确诊或疑似感染症状和/或体征、体温 38°C及以上或使用过抗菌药物的患者; g. 在首次 cizutami 给药前 3 个月内,曾患有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严重感染(需要住院治疗或全身使用抗菌药物≥ 2 周) ; 机会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肺孢子菌肺炎、巨细胞病毒、弓形虫病、组织胞浆菌病、带状疱疹, 定义详见 Winthrop et al, 2015) ; 注:带状疱疹在所有水疱干燥结痂之前均视为活动性感染且持续存在; 复发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单纯疱疹、带状疱疹、复发性蜂窝织炎、慢性骨髓炎); 注:对于反复出现非严重感染(如尿路感染)的患者,若不会增加患者出现并发症的风险,可由研究者决定是否纳入该患者; 3. 正在接受或无法停止以下任何一种排除治疗[但如标明为推荐用于 CRS 或 ICANS急性管理的治疗则除外](详见第 10.5 节;表 13): a. 在首次 Cizutami 给药前 1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 i. 抗细胞代谢药物:MMF/麦考酚钠、硫唑嘌呤; ii. 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环孢素、他克莫司、伏环孢素; b. 在筛选前 4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 i. 烷化剂: 环磷酰胺; ii. Janus 激酶(Janus kinase,JAK)抑制剂、布鲁顿酪氨酸激酶(brutontyrosine kinase,BTK)抑制剂、酪氨酸激酶 2(tyrosine kinase 2,TYK2)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托法替布、乌帕替尼、巴瑞替尼、氘可来昔替尼; iii. 补体 C5 终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依库珠单抗、瑞利珠单抗、齐卢单抗、zilucoplan ; iv. 血浆置换或 IVIG ; v. 用于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中药及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雷公藤多苷、白芍总苷; c. 在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包括生物类似药): i. 肿瘤坏死因子(Tumor necrosis factor,TNF)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英夫利昔单抗、阿达木单抗; ii. 抗细胞因子(IL-1、IL-6、IL-17、IL-12/23):包括但不限于阿那白滞素、托珠单抗、司库奇尤单抗、乌司奴单抗、瑞莎珠单抗; iii. 抗 BAFF 或抗 APRIL:包括但不限于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 iv. 沙利度胺或沙利度胺衍生物; v. 新生儿可结晶片段受体(Neonatal fragment crystallizable receptor,FcRn)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艾加替单抗、罗泽利昔珠单抗; d. 在筛选前 24 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药物: i. CD19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伊奈利珠单抗 ; ii. CD20 抑制剂: 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奥瑞利珠单抗、奥妥珠单抗 ; iii. 其他细胞耗竭治疗,抗 CD3、抗 CD4、抗 CD5; e. 任何时间接受任何抗原的 CAR-T 或 TCE 治疗或 靶向 BCMA 的治疗; f. 在筛选前 1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任何未在此列出的已批准免疫抑制药物,除非得到医学监查员的批准; g. 在筛选前 4 周或 5 个试验药物(investigational product,IP)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任何涉及非生物制剂的研究性试验; h. 在筛选前 12 周或 5 个试验药物(IP)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参与任何涉及生物制剂的研究性试验; 4. 在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5. 除所研究疾病外,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伴随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重叠综合征)。注:允许伴随干燥综合征; 6. 有活动性或已知的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anti-phospholipid syndrome,APS)病史; 7. 抗凝治疗未能充分控制的 APS 或血栓事件(例如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定义为抗凝治疗时间少于 6 个月和/或在筛选前 1 年内发生血栓事件; 8.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病史; 9. 原发性免疫缺陷(如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补体系统遗传性缺乏的病史; 10. 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疾病如下: a. 研究者认为会增加受试者风险的任何神经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中风、癫痫、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多发性硬化症、视神经炎、横贯性脊髓炎或急性或慢性脱髓鞘多发性神经病、神经退行性疾病); b. 在筛选时,经神经科医生和风湿病科医生评估,目前存在活动性严重神经精神/CNSSLE(包括但不限于脑炎、脑血管意外或癫痫发作); 11.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 1 项或多项重要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糖尿病控制不佳; b. 慢性肾病 IIIb 期、IV 期或 V 期; c. 严重慢性肺部疾病(例如,需要补充氧气治疗)或呼吸衰竭; d. 严重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需要治疗,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 筛选前 12 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 III 级或 IV 级的心力衰竭; ii. 筛选前 12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即使通过药物控制); iii. 筛选前 12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iv. 筛选前 6 个月内出现心包填塞; v. 筛选时单次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校正后的 QT 间期(Fridericia 公式校正,QTcF)> 480 毫秒; vi.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不包括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vii. 未控制的高血压; viii. 研究者判断植入心脏起搏器且病情不稳定者; 12. 在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诊断或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已切除且无转移迹象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癌,或者 ii. 充分治疗的原位宫颈癌,在筛选前 5 年内无复发迹象。 13. 严重的精神疾病、酗酒或药物滥用、痴呆症,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患者接受计划治疗的能力或在研究中心理解知情同意书的情况(由本地临床实践确定); 14. 无法遵守研究方案的各项要求; 15. 有严重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反应史,该反应由单克隆抗体治疗(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或 Cizutamig 的任何成分引起; 16. 有严重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病史,或对预防性抗菌药物不耐受:阿昔洛韦/伐昔洛韦(用于预防单纯疱疹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和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氨苯砜/阿托伐醌(用于预防耶氏肺孢子菌肺炎); 17. 在研究期间(从筛选到患者最后一次访视)有器官移植史或计划进行器官移植,以及自体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计划进行此类移植;或在筛选前 12 周内进行过角膜移植的患者; 18. 在筛选前 12 周内需要进行全身麻醉的重大手术,或在研究期间(从筛选到患者的最后一次访视)计划或预期进行的重大手术; 19. 任何严重的医学状况或临床实验室检查中的异常情况,若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判断认为,这会妨碍患者安全参与并完成研究,或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或研究结果的解读;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定义见第10.4.1 节): a.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b. 患者不同意以下内容,从知情同意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 ▪ 禁止捐献卵子; ▪ 使用两种高效避孕方法(见第 10.4.2 节),包括完全禁欲(如果与患者通常的生活方式相符)。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注意:如果女性患者正在服用口服避孕药,应在首次 Cizutamig 给药前至少 12 周保持稳定,因为 Cizutamig 诱导的细胞因子可能会增强口服避孕药的不良反应; 研究者有责任审核患者的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生活史,以降低纳入早期未被发现的妊娠患者的风险; 21. 性活跃的男性患者,若在知情同意时起直至末次给药后至少 12 周内,若不同意以下内容,则不得参与本研究: • 不得捐献精子; • 若性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见第 10.4.1 节),则必须采取两种高效避孕方法(见第 10.4.2 节),包括完全禁欲(若符合患者惯常的生活方式)。周期性禁欲(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和体外射精不可作为避孕方法; 22. 被认为属于弱势群体的个人(例如在押人员)。;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