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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7437】一项在错配修复基因完整的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比较芦康沙妥珠单抗(MK-2870,sac-TMT)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作为一线维持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开放性、多中心研究(TroFuse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743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8-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错配修复基因完整的子宫内膜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错配修复基因完整的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比较芦康沙妥珠单抗(MK-2870,sac-TMT)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作为一线维持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开放性、多中心研究(TroFuse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错配修复基因完整的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比较芦康沙妥珠单抗(MK-2870,sac-TMT)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作为一线维持治疗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随机、开放性、多中心研究(TroFuse-033/GOG-3119/ENGOT-en29)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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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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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基于BICR根据RECIST 1.1评估的PFS,比较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在pMMR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的维持治疗;基于OS,比较芦康沙妥珠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帕博利珠单抗单药在pMMR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受试者中的维持治疗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申办方的临床生物统计学部门将生成研究治疗分配的随机分配表,该分配表由 IRT 系统供应商进行操作。本项目选择的IRT供应商为Signant Health。

盲法

开放标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21;141;14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8-31

试验终止时间

2030-04-15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1. 受试者必须有组织学确诊的原发性晚期或复发性子宫内膜癌,并且已通过当地病理学确认为 pMMR。 注:当地 pMMR 的免疫组化检测应评估 MSH6、PMS2、MSH2 和MLH1。pMMR 定义为所有 4 个蛋白均表达。 2. 存在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影像学可评价病灶,可测量的 III 期或可测量/不可测量的 IV 期或复发性疾病。位于既往放疗照射区域的病灶,如果已经出现进展,则认为该病灶是可测量的。 注:患者若仅有液体疾病(例如,胸腔积液或腹水,且无其他影像学明确显示的病变),则必须经细胞学确认为恶性。 既往治疗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子宫内膜癌的系统治疗,以下情况除外: • 既往可能在根治治疗阶段,接受过 1 个治疗线的以铂类为基础的系统性辅助和/或新辅助化疗。这种既往化疗可以是单独化疗、同步放化疗或作为序贯治疗方案的一部分,如同步放化疗后再进行化疗的方案。 - 同时使用辅助和新辅助系统性含铂化疗的情况将计为一个治疗线的化疗。 • 在诱导治疗开始前>2 周,可接受过放疗伴或未伴放射增敏的化疗(另见第 5.2节)。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充分恢复(由研究者确定),不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没有发生过放射性肺炎。对于非 CNS 疾病的姑息性放疗(≤2 周),允许有 1 周洗脱期。 • 如果既往接受过内分泌疗法治疗子宫内膜癌,则必须在诱导治疗开始前≥1 周终止。 人口统计学 4. 出生时性别指定为女性,且提供知情同意时,年龄至少为 18 岁。如当地法规要求 可同意参与的法定年龄大于 18 岁,请遵循当地的规定。出生时性别指定为女性 5. 如果在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 120 天内未处于哺乳期,则出生时性别指定为女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6. 如果 POCBP 未发生妊娠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24 小时(尿液检测)或 72 小时 (血清检测)内高灵敏度妊娠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进行尿液或血清试验)的结果为阴性,则有资格参与研究。如不能确认尿液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对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参见第 8.3.5 节。 7. 如附录 5 所述,如果 POCBP 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最短时间内,使用高效的(每年失败率<1%)且使用者依赖性低的避孕措施,或者在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中坚持无阴茎-阴道性交(长期和持续禁 欲),则有资格参与研究。此外,受试者同意在此期间不得以生殖为目的向他人捐赠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者冷冻/储存卵子。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长如下: ◦ sac-TMT:210 天 ◦ 帕博利珠单抗:120 天 ◦ 卡铂和紫杉醇:190 天 - 注:研究者应评价避孕措施失败(即不依从、近期才开始使用)的可能性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之间的关系。POCBP 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法规对临床研究受试者的避孕措施的要求。如果任何研究干预药物当地说明书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说明书要求。研究者应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以降低伴有未检出的早期妊娠的 POCBP 被纳入研究的风险。 知情同意 8. 受试者已提供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 注:方案中提及的用于知情同意的“法律上接受的代理人”不适用于 EEA 国家。根据欧洲法规的要求,EEA 国家中需要法律上接受的代理人提供知情同意书的个人不具备参与研究的资格。 如果 EEA 国家的个人有能力在法律层面提供知情同意,但知情同意的过程中需要一名公正见证人(例如,盲人、无阅读或书写能力或因身体残疾而无法签署知情同 意书),则可以入组研究。在使用公正见证人时,研究者必须遵循当地法规和流程的要求。 其他类别 9. 已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优选最近一次获得的样本)或新获得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病灶粗针穿刺、切取或切除活检样本。关于肿瘤组织提交的详细信息参见中心实验室手册。 10. 因既往抗肿瘤治疗而发生 AE 的受试者必须已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或白癜风除外)。发生内分泌相关 AE 且充分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1. 有 HIV 感染的受试者必须在 ART 治疗后 HIV 得到良好控制,定义为: a. 在筛选时,接受 ART 的受试者 CD4+ T 细胞计数必须≥350 个细胞/mm3 b. 接受 ART 的受试者达到并维持病毒学抑制,定义为:在筛选时和筛选前至少 12 周,经当地可及的检测方法确认 HIV RNA 水平低于 50 或低于其定量下限 (LLOQ) c. 需注意受试者在过去 12 个月内不得发生任何 AIDS 相关机会性感染 d. 接受 ART 的受试者在进入研究(第 1 天)前必须已接受稳定方案至少 4 周,无药物变化或剂量调整,并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继续接受 ART e. ART 联合治疗方案中不得包含与 CYP3A4 抑制剂/诱导剂/底物发生相互作用的任何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 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12.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如果在分配前已接受至少 4 周的 HBV 抗病毒治疗并且 HBV 病毒载量不可检出,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干预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在完成研究干预后遵循当地 HBV 抗病毒治疗指南。 筛选期不要求进行乙型肝炎检测,除非: - 已知有 HBV 感染史 - 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强制要求 13. 有 HCV 感染史的受试者如果筛选时 HCV 病毒载量不可检出,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受试者必须在分配前至少 4 周完成根治性抗病毒治疗。筛选期不要求进行丙型肝炎检测,除非: - 已知有 HCV 感染史 - 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强制要求 14. 诱导治疗分配前 7 天内评估的 ECOG 体能状态为 0 至 1 分。 15. 具有下表(表 1)所定义的充分的器官功能。样本必须在诱导治疗分配前 7 天内采集。 表 1 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值 系统 实验室值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µLa 血小板 ≥100,000/µL 血红蛋白 ≥9.0 g/dL 或≥5.6 mmol/La 肾脏 测量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b ≥30 mL/min 肝脏 总胆红素 ≤1.5×ULN,或对于总胆红素水平>1.5×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ULN AST(SGOT)和 ALT(SGPT) ≤2.5×ULN(有肝转移的受试者≤5×ULN)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 (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 PT 或 aPTT 需要在抗凝药物预期治疗范围内 ALT(SGPT)=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谷丙转氨酶);AST(SGOT)=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谷草转氨酶);ULN = 正常值上限。 a 必须在过去 2 周内无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依赖且无 pRBC 输注的情况下,符合以上标准。 b 通过 Cockcroft-Gault CrCl 公式计算 CrCl = ([(140-年龄(岁))×体重(kg)] / [72×血清 Cr (mg/dL)])×0.85(女性受试者)。作为替代方法,可通过采集 24 小时尿液测定 CrCl。 研究维持治疗或后续治疗部分随机分组前所有受试者的标准 16. 随机分组前访视时的 ECOG PS 评分为 0 或 1 分(访视中最近一次评估)。 17. 全部 AE(脱发、白癜风和需要治疗或激素替代治疗的≤2 级内分泌相关 AE 除外)在随机分组前需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 注:因 AE 永久终止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受试者不满足接受维持治疗或后续治疗随机分组的条件。 18. 具备上述表 1 中相应实验室值提示的充分器官功能。 19. 仅适用于维持治疗的随机分组前标准:诱导期间中心实验室检测的 TROP2 结果有效。 注:TROP2 未知或不可评价不是研究维持治疗部分随机分组的有效结果;然而,这些受试者(无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的疾病进展)有资格接受如第 1.3.2.4节“TROP2 表达未知或不可评价患者因不符合维持治疗资格而接受的治疗”中描述的帕博利珠单抗单药治疗。 20. 仅适用于维持治疗的随机分组前标准:完成研究规定的诱导治疗后,具有可评估 的第 18 周扫描(或者,如果研究干预延迟,则为诱导治疗完成时的扫描结果),且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为未发生子宫内膜癌疾病进展。 21. 仅适用于维持治疗的随机分组前标准:已完成诱导治疗。注:如果受试者在诱导 期完成少于 6 个周期的治疗或永久终止任何治疗,则在随机分组前需要咨询申办方。 22. 仅适用于后续治疗的随机分组前标准:研究规定的诱导治疗期间或完成后,在疾 病进展时具有可评估的扫描结果(例如,第 9 周、第 18 周),研究者根据 RECIST 1.1 评估受试者的子宫内膜癌疾病进展且随后经 BICR 确认。;

排除标准

1.疾病状况 1. 患有癌肉瘤、神经内分泌肿瘤或子宫内膜肉瘤,包括间质肉瘤、平滑肌肉瘤、腺肉瘤或其他类型的肉瘤。 2. 已知存在 POLE 突变。 3. 患有任何组织学类型的 dMMR 子宫内膜癌。 4. 入组时为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放疗的候选者。 5. 有≥2 级周围神经病变。 6. 重度干眼症、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妨碍/延缓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的有记录的病史。 7. 患有需要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或有炎症性肠病既往史(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8. 在诱导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患有未控制的重大心血管疾病或脑血管疾病,包括纽约心脏病学会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未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QTcF 间期延长至>480 ms 和/或其他严重心脑血管疾病。 9. 有卡波西肉瘤和/或多中心型 Castleman 病病史的 HIV 感染者。既往/合并治疗 10. 既往接受过针对子宫内膜癌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注:允许既往 在辅助治疗、新辅助治疗阶段进行化疗,和/或同步放疗;参见第 5.1 节。 11. 既往任何治疗线中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药物或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 T 细胞受体(例如 CTLA-4、OX-40、CD137)的药物治疗。 12. 既往接受过靶向 TROP2 的 ADC 治疗。 13.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 ADC(例如,戈沙妥珠单抗或德曲妥珠单抗)治疗。 14. 在诱导治疗开始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 15. 在研究干预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 注:允许针对非 CNS 疾病进行≤2 周的姑息性放疗。末次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完成。 16.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关于 COVID-19 疫苗的信息参见第 6.5 节。 17. 目前正在接受强效 CYP3A4 诱导剂/抑制剂治疗,且在研究干预治疗期间无法停用。sac-TMT 治疗开始前所需的洗脱期为 2 周。 注: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列表见以下网站: 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 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既往/同期临床研究的经历 18.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试验用药物治疗或使用过试验用器械。诊断评估 19. 诊断为免疫缺陷性疾病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每日使用超过 10 mg 泼尼 松或等效剂量),或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20. 已知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该肿瘤正在进展或在过去 3 年内需要积极治疗。 注:已接受潜在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受试者无需被排除。 21. 已知有活动性的 CNS 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参与研究,但前提是研究筛选期间经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受试者在至少 4 周内处于影像学稳定状态(即没有疾病进展的证据),临床稳定并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内不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 22. 在过去 2 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接受替代治疗 (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 23.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疾病。 24. 需要全身治疗(第 5.1 节允许的治疗除外)的活动性感染。 25. 乙型肝炎(定义为 HBsAg 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可检出 HCV RNA[定性])感染。 注:不要求进行乙肝或丙肝检测,除非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强制要求。 26. 研究者认为,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的状况、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其他排除标准 27. 对研究干预和/或其任何辅料或其他生物制剂治疗有重度超敏反应(≥3 级)。 28. 干细胞/实体器官移植史。 29. 受试者尚未从大手术中充分恢复或有持续的手术并发症。;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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