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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9741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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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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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
一项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信迪利单抗及阿帕替尼后线治疗晚期胃癌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信迪利单抗及阿帕替尼后线治疗晚期胃癌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610041
1.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信迪利单抗及阿帕替尼后线治疗晚期胃癌的安全性、耐受性;探索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信迪利单抗及阿帕替尼后线治疗晚期胃癌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及II期推荐剂量(RP2D)。 2.次要研究目的: 评价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信迪利单抗及阿帕替尼治疗晚期胃癌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初步疗效。 3.探索性研究目的: 评估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信迪利单抗及阿帕替尼治疗晚期胃癌的生物标志物药效学意义。
单臂
Ⅰ期
无
无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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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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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202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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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患者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年龄在18~70岁,男女均可; 3. 经病理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4. 既往接受过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至少两种治疗方案,如一线治疗同时使用了三种化疗药物如紫杉烷类(或蒽环类),铂类和氟尿嘧啶类,经研究者评估,也可作为合格受试者入组研究;HER2阳性受试者应已接受靶向HER2标准治疗失败; 注:(1) 既往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的进展视为等同于针对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一线治疗方案期间出现疾病进展; (2) 如果既往联合治疗方案中的一种药物因AE而终止,而其他药物仍继续使用,应认为是“同一种既往治疗方案”; (3) 如果既往治疗因耐受性差或AE而终止,但未记录发生疾病进展,则不视为“接受了一种既往治疗方案”; (4) 既往治疗方案的剂量或给药途径(例如IV或口服氟嘧啶)变化,如果未伴有疾病进展,应认为是“同一种既往治疗方案”; 5. 预期生存期>=12周; 6. 按照RECIST1.1标准要求存在可测量肿瘤病灶; (1) 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如果在最近一次放疗后进展且边界清晰,则可视为靶病灶; (2) 对于在筛选时和/或治疗期间接受活检的受试者,尽管不作要求,但活检病灶最好不同于RECIST 1.1评价所用的任何靶病灶; 7.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在基线或首次给药日之前2周内未出现恶化;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入组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 14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具体如下: (1)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2)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不存在肝转移受试者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存在肝转移受试者其 ALT和AST<=5.0×ULN;血清白蛋白>=30g/L; (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 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者(TPPA试验阳性); 3. 任何不可控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4. 已知患有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病; 5. 已知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HBV DNA>=2000 IU/mL或>=10^4 拷贝数/mL)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6. 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血清甲状腺激素测定TT4、TT3、FT3、FT4和血清促甲状腺激素TSH)不适宜进入研究; 7. 既往治疗造成的毒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1级,对于脱发、甲状腺功能减退等不良反应,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或本研究允许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 8.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HDAC抑制剂; 9.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10.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针对研究疾病的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外科手术、全身系统性化疗(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介入等,或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接受过放疗;或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 11.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12. 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3. 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允许使用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患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14. 既往3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原位宫颈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等恶性程度很低的肿瘤除外; 15.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B 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16. 存在已知的脑转移或怀疑有脑转移; 17. 已知有遗传性出血倾向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 18. 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水、腹水、心包积液,除外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胸水、少量腹水、少量且无临床症状的心包积液; 19.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 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21. 需要进行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的受试者; 22. 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例如:阿司匹林,剂量>100mg/日;氯吡格雷,剂量>75mg/日)的受试者; 23. 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24. 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显著创伤,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25. 存在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加此试验的疾病,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经过治疗糖化血红蛋白[HbA1c]>8%)、经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血压>160mmHg/100mmHg)、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近3个月内出现肠梗阻,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经药物治疗不可良好控制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或有临床意义的肺功能检查异常; 26. 研究者评估认为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依从研究方案要求; 27. 筛选时血氧饱和度<=95%者(接受手指氧检测方法) ; 28. 受试者出现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发的心律失常不能采用药物控制、需要使用升压药的低血压、需要采用静脉用抗生素治疗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继续进行试验。预防感染使用抗生素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可以继续进行试验; 29. 受试者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征兆或具临床意义的神经系统检查结果异常或精神疾病; 30.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一辅料(羟丙基倍他环糊精、精氨酸、葡甲胺、甘露醇)严重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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