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9696-311 转1

400-9696-311 转2

400-9696-311 转3

400-9696-311 转4
CTR20252781
进行中(尚未招募)
CVL-237片
化药
CVL-237片
2025-07-16
CXHL2300803
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胃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肺癌,乳腺癌以及其他瘤种)
CVL237片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治疗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开放、多中心、Ib/II期临床试验
CVL237片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治疗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开放、多中心、Ib/II期临床试验
201203
主要研究目的 (1)Ib期:评价CVL237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在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Ib期:观察CVL237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在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 Tolerated Dose,MTD),确定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ecommended Phase 2 Dose,RP2D)。 (3)II期:评价CVL237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在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次要研究目的 (1)Ib期和II期:初步评价CVL237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在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2)II期:评价CVL237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的安全性; (3)Ib期和II期:评价CVL237联合斯鲁利单抗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且伴有PTEN缺失或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晚期实体瘤(胃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卵巢癌,肺癌,乳腺癌以及其他瘤种)患者;经研究者确定的经过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法的患者;其中,PTEN低表达仅限于入组乳腺癌受试者,且须是既往经过曲妥珠单抗和/或CDK4/6抑制剂治疗后复发或转移的患者;3.根据IHC染色,存在PTEN缺失或PTEN低表达;PTEN缺失或低表达定义参考:按照双评分法,按阳性细胞百分率评分:0%,0分;1~25%,1分,26~50%,2分,51~75%,3分,≥76%,4分。按染色强度评分:无显色0分,浅棕黄色1分,棕黄色2分,棕褐色3分;将上述两项得分相加。0-2分判为“A”、3-6分判为“B”、≥7分判为“C”。“A”为阴性表达,判为PTEN缺失;“B”为PTEN阳性低表达,“C”为PTEN阳性高表达;4.ECOG全身状态(performance status, PS)0~1分;5.预期生存期 ≥ 3 个月;6.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v1.1),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7.有生育能力的合格研究参与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不得母乳喂养,育龄期女性,则必须在开始给药前进行妊娠试验,结果阴性;8.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登录查看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中心静脉插管或输液港植入);2.无法吞咽、慢性腹泻或肠梗阻,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因素;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未愈合伤口、腹瘘、消化道内支架植入、广泛肠切除术(部分结肠切除术或广泛小肠切除术);4.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5.正在使用已知的OATP1B1和OATP1B3底物药物,CYP3A4/5底物药物,中效和强效的CYP3A4/5抑制剂,CYP3A4/5强效诱导剂治疗,如果在开始研究治疗前不能停止治疗或改用其他药物者;6.伴有未经治疗的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脑水肿、需要激素干预,或脑转移进展)和/或癌性脑膜炎的研究参与者。但对于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研究参与者,既往接受过充分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局部治疗结束至筛选期影像学检查未发现进展;研究参与者的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首次用药前至少稳2周,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则可以参加研究;7.已知对多种药物存在严重过敏反应史;8.既往免疫治疗中出现过≥3 级 irAE 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不允许入组;9.任何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10.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强的松等效剂量)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1.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的患者;首次给药前三个月内合并其他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重症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例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目前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12.HIV检测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HBV DNA拷贝数低于检测中心检测值下限或经研究者判定为稳定的乙肝)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需要HCV RNA检测结果低于检测中心检测值下限)可以入组;13.既往抗肿瘤治疗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复至≤1级(CTCAE 5.0),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14.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4周内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菌血症等;开始治疗前2周有活动性感染,需要静脉抗生素治疗者;15.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16.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主动脉夹层、脑出血、脑卒中或深静脉血栓等严重心脑血管事件;17.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18.首次用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19.已知存在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20.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如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登录查看上海高博肿瘤医院
200120
药研网2025-10-10
医药观澜2025-10-10
研发客2025-10-10
药筛2025-10-10
医药笔记2025-10-1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2025-10-10
医麦客2025-10-10
医麦客2025-10-10
正大制药订阅号2025-10-10
烟台毓璜顶医院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