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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6322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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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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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免疫母淋巴瘤
RCHOP(泽贝妥单抗、环磷酰胺、长春地辛、多柔比星、泼尼松)联合西达本胺治疗初诊伴有Ig重排阳性血管免疫母T细胞淋巴瘤的前瞻性、单臂、II期临床研究
RCHOP(泽贝妥单抗、环磷酰胺、长春地辛、多柔比星、泼尼松)联合西达本胺治疗初诊伴有Ig重排阳性血管免疫母T细胞淋巴瘤的前瞻性、单臂、I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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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评估RCHOP联合西达本胺治疗初诊伴有Ig重排阳性血管免疫母T细胞淋巴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寻找可能的疗效预测标志物与预后标志物
单臂
Ⅱ期
无
无
药品由公司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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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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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202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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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年龄18-70岁,男性、女性均可。 3.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血管免疫母T细胞淋巴瘤(AITL),并且伴有Ig重排阳性。 4.lugano分期为I-IV期。 5. ECOG评分为0-2分。 6.研究者判断,预期寿命至少有6个月。 7.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结内病灶,定义为:长径>=1.5cm且短径>=1.0cm;对于结外病灶,长径应>=1.0cm。 8.足够的器官及骨髓功能,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及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 *10^9 /L(1500/mm^3),血小板 >=75 *10^9/L,血红蛋白>=9 g/dL(如果骨髓受累,则血小板>=50 *10^9/L,ANC >=1.0*10^9 /L,血红蛋白>=8 g/dL)。 b)肝功能: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的患者允许 <=3×ULN);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2.5×ULN(有肝转移的患者允许ALT或AST<=5×ULN)。 c)肾功能: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 d)凝血功能:INR<=1.5倍正常值上限;PT、APTT<=1.5倍正常值上限(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PT和APTT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e)心功能检查中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9.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AITL的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针对淋巴瘤的局部放疗(除外用于缓解肿瘤相关症状的局部放疗)、外科治疗(除外肿瘤或病理组织活检以及不针对淋巴瘤的外科切除)。 10. 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使用最后一次化疗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除AITL外的其他类型PTCL,或Ig重排阴性的AITL。 2.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受累或不能排除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可能;或合并噬血细胞综合症。 3.已知对人源或鼠源单克隆抗体过敏者,或已知对鼠源制品、异种蛋白过敏者;对CHOP方案中任何一个成份有禁忌者。 4.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研究药物给药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4周。 5.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手术创作愈合不佳的情况。 6.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7.心血管功能不稳定(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症状性缺血; b.不受控制的临床显著传导异常; c.纽约心功能协会分级>=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d.3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e.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期心肌病)。 f.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470ms(女性)和>450ms(男性)。 g.筛选期有症状需药物治疗的冠状动脉心脏病。h.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组的心血管疾病。 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病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患者。 9.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的患者。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的患者,必须在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DNA滴检测(不得高于 1000IU/ml)和 HCV RNA 检测(不得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可以入组。 10.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或有间质性肺病病史,如肺纤维化,或基线胸部CT或MRI显示有间质性肺病证据。 11.存在任何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仅限于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2. 既往或当前合并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13.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任何单克隆抗体。 14.糖皮质激素用药>3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用于淋巴瘤症状控制以外的其他用途;以下允许入组的情况需满足相应要求: (1)如果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即<=3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在第一周期开始前至少4周内必须有记录证明使用稳定的用药剂量; (2)如果首次用药前急需糖皮质激素治疗以控制淋巴瘤症状,则可使用至多泼尼松100mg或等效药物治疗最多7天,但所有肿瘤评估必须在糖皮质激素治疗开始前完成。 15. 有严重的周围神经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例如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史者。 1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7.患有不可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心绞痛、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出血性疾病。 18.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 19.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20.首次用药前2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正在服用抗凝药物(如华法林、苯丙香豆素),或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 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2+),除外经研究者判断由淋巴瘤本身引起的出血(如淋巴瘤累及消化道引起的消化道出血)。 21.既往有精神病史者;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22.经研究者判断,患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其判断造成混淆的。 23.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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