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CTR20252578】一项评价XP-001-V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Ⅰ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2578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XP-001-V2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XP-001-V2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7-07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400922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XP-001-V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Ⅰ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XP-001-V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的Ⅰ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23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XP-001-V2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为后续临床研究设计提供合理依据。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且愿意遵循方案规定;2.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3.预计生存期≥6个月;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包括但不限于: a)胰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胰腺恶性肿瘤患者,影像学评估考虑为不可手术的进展期、转移或复发患者,且至少I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b)结直肠癌:微卫星稳定型(MSS)转移性晚期结直肠癌II线及以上治疗的患者(I线治疗失败); c)肺癌:晚期非小细胞肺癌至少I线标准治疗失败后患者; d)其他符合标准治疗失败的实体肿瘤;5.经过测序及生物信息学分析发现肿瘤组织携带KRAS G12V突变(可接受研究者认可的既往12个月内的检测报告),同时剂量扩展阶段要求至少1个能够有效呈递该抗原的HLA(HLA-A11:01、HLA-A03:01、HLA-A30:01、HLA-A68:01、HLA-C01:02、HLA-C03:03、HLA-C03:04);6.根据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7.ECOG体力状态评分0或1分;8.血液学指标:筛查前14天内在未接受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治疗、未使用药物纠正的前提下,白细胞计数(WBC)≥3.0×109/L;淋巴细胞绝对值(ALC)≥ 0.7×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0×109/L;红细胞计数(RBC)≥ 2.5×109/L;血红蛋白(Hb)≥ 90g/L;血小板计数(PLT)≥ 80×109/L;9.生化指标: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2.5×ULN(对于存在肿瘤肝转移病灶者,则放宽到≤ 5×ULN),血肌酐(Cr)≤ 1.5×ULN;10.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治疗后至少180天内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及不进行捐精;11.女性受试者必须为非孕期、非哺乳期或不具有生育能力,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治疗后至少180天内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且入组前72h内有生育力女性在血妊娠检查为阴性;

排除标准

1.处于活动性感染期且需要治疗者;2.存在不稳定脑转移或有脑转移症状者(入组前4周内脑转移稳定的患者可例外);3.既往或者入组时有间质性肺病者;4.存在广泛的肺转移灶,且导致呼吸困难者;5.肿瘤靠近或侵及大血管或神经的患者;6.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III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经标准治疗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舒张压> 90mmHg);7.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8.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免疫调节药物治疗,这些药物包括但不局限于:IL-2、CTLA-4抑制剂、PD-1/PD-L1抑制剂、CD40激动剂、CD137激动剂、IFN-α(但使用IFN-α作为辅助治疗的高风险手术患者,如在进行此试验前的4周内停止IFN-α治疗,则可例外);9.入组前1个月内曾参与过其他临床性研究且使用过临床试验用药物或器械者;10.确诊为免疫缺陷疾病或需伴随使用类固醇类激素药物(每天给药剂量超过10mg泼尼松当量)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其他免疫抑制治疗者;11.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化疗、放射治疗、生物治疗者;12.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非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13.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版等级评价≤ 1级者,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色素沉着;c)治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14.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其他抗感染的非肿瘤疫苗者,或在本肿瘤疫苗接种过程中预计将使用其他非肿瘤类疫苗者(若需使用,必须在最后一剂肿瘤疫苗接种完成至少八周后);15.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者;16.患有已知或疑似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处于免疫抑制状态;但以下可例外:白癜风、I型糖尿病、需要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衰退,或不需要系统性治疗的牛皮癣;17.进行过手术且还未恢复或疑似存在感染者、给药前2周内使用全身麻醉行手术者、给药前72h内使用局部/硬膜外麻醉行手术者;18.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下列情况可例外:(A)若其无病状态已至少持续5年,且研究者认为该恶性肿瘤复发的风险较低;(B)在过去5年内接受了诊断及治疗的原位及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19.LNP(脂质纳米颗粒)过敏患者,既往对含有LNP的药物,mRNA-LNP新冠疫苗等同类型传染病疫苗有过全身过敏反应的患者;20.患有未控制的、需要临床干预的第三间隙积液者;21.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潜在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或社会状况,不能或不愿意依从研究方案的要求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XP-001-V2的相关内容
点击展开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的其他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