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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8428】一项评估EB病毒mRNA疫苗(WGc-043注射液)在EB病毒阳性的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8428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8-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EBV阳性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EB病毒mRNA疫苗(WGc-043注射液)在EB病毒阳性的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EB病毒mRNA疫苗(WGc-043注射液)在EB病毒阳性的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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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WGc-043注射液在EB病毒阳性的复发或难治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及初步抗肿瘤活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不适用

盲法

不适用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0-15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筛选时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淋巴瘤部分(2017年修订版)》】确诊为标准治疗失败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复发/难治的EBV阳性【原位杂交(ISH或FISH)检测肿瘤组织中EBER阳性】的淋巴瘤,包括不限于:NK/T细胞淋巴瘤、DLBCL、HL、或其他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等; 注: (1) 复发定义为:达到CR后在原发部位或其他部位出现新的病灶; (2) 难治定义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2个治疗周期后未达到PR;≥4个治疗周期后未达到CR;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达到完全缓解;如果最佳疗效或结束原因为PD,则周期数不作要求; (3) 先前治疗须包含: 1) 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需接受过至少两个标准方案的系统性治疗; 2) 复发/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治疗; 3)NK/T细胞淋巴瘤:必须接受过以天冬酰胺酶为基础的方案治疗【其中I/II期疾病(根据鼻型NK/T细胞淋巴瘤CA分期系统)还必须接受过放疗】; 4)复发/难治性霍奇金淋巴瘤:需接受过至少二线系统性治疗;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见16.3附录三):0~2分;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至少具有一个可评估或者可测量的病灶(根据Lugano 2014标准定义),可测量病灶的标准为:增强CT或MRI或PET-CT下测量淋巴结病灶的最大长径>15 mm,结外病灶的最大长径>10 mm; 6.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相关检查指标满足以下要求: (1)血红蛋白≥80 g/L;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需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前7天内未接受输血治疗); (2)总胆红素≤1.5×ULN;如有肝转移或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3×ULN; (3)ALT或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5×ULN; (4)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5)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除非正在使用华法林抗凝); (6)心脏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7)如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以上检查指标低于方案下限是由淋巴瘤本病进展导致,可与申办者及CRO医学讨论后决定是否入组患者; 7. 受试者治疗期间无妊娠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及停止治疗4个月内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育龄期女性妊娠为阴性; 8. 能够理解并在试验前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9. 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愿意遵循方案规定完成试验。;

排除标准

1. 患者既往有其它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且筛选前5年内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恶性肿瘤史除外; 2. 已知患有侵袭性NK细胞白血病;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CNS转移;或伴有噬血细胞综合征; 3. 已知伴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心力衰竭(见16.4附录四),不稳定型心绞痛,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有临床意义且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患者; 4.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I型糖尿病除外); 5. 有任何不可控的临床疾病(例如,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泌尿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疾病)或精神疾病(例如,抑郁,精神分裂症)或其他重大疾病等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会妨碍提供知情同意、干扰试验结果的解读、参加本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风险、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实现试验目的; 6.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患者;或存在肺部异常,可能会对试验期间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造成干扰的患者; 7. 对试验药物(包括任何辅料)过敏。既往有任何药物、食物、接种疫苗的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呼吸困难、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等; 8. 接种部位有任何异常或永久性身体艺术(例如纹身),研究者认为会妨碍观察接种部位局部反应; 9. 存在肌肉注射禁忌症(见16.5附录五); 10. 最近一次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局部-区域治疗)距首次接种不足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计算),或姑息性放疗距首次接种不足2周;既往抗肿瘤治疗后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脱发除外)未恢复至NCI CTCAE≤1级(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贫血未恢复至NCI CTCAE≤2级)的患者; 11.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12. 首剂疫苗接种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计算)内,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 13. 首剂疫苗接种前6个月内接种过mRNA疫苗或LNP等同类纳米颗粒递送药物; 14. 首剂疫苗接种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 15. 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性疫苗;或半年内接受过细胞免疫治疗; 16. 筛选前1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如试验药物已有明确半衰期且5个半衰期短于1月者,以5个半衰期为准); 17.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50 mL); 18.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导管置入、方案要求进行的活检手术等小手术不作为排除标准),或入组前手术或创伤的影响消除不足14天; 19. 有药物滥用史或已知的医疗、心理或社会状况,如酗酒或吸毒史; 20. 已知乙肝病毒、丙肝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感染,或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HIV抗体、梅毒螺旋体(TP)抗体检测阳性: (1)HBsAg(+)或HBcAb(+),且HBV DNA拷贝数≥200 IU/mL或1000copies/mL(或所在研究中心阳性检测值下限); (2)HCVAb阳性,且HCV RNA≥所在研究中心ULN; 21. 患者有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患者,需检查胸部影像学检查、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或活动性TB病史;或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急性或慢性感染;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3.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不适宜受试者进入本项试验的其它因素。;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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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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