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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688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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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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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细胞癌
基于QL1706的布拉格治疗(PRaG)联合胸腺法新二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单臂、开放性、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基于QL1706的布拉格治疗(PRaG)联合胸腺法新二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单臂、开放性、前瞻性II期临床研究
530021
主要研究目的: 通过评估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来评价基于QL1706的布拉格治疗(PRaG)联合胸腺法新二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1)通过评估疾病控制率(DCR)、起效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6个月和12个月的PFS率、总生存期(OS)、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的OS率来评价基于QL1706的布拉格治疗(PRaG)联合胸腺法新二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有效性。 (2)通过评估严重并发症发生率评价基于QL1706的布拉格治疗(PRaG)联合胸腺法新二线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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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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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202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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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自愿参加试验,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依从性好; 2.年龄 18~75 岁(18<= 年龄 <=75 岁),男、女性别不限; 3.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临床诊断(依据《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4 版)》)确诊的肝细胞癌; 4.CNLC 分期 IIIA 或 IIIB 期; 5.既往接受过至少 2 个周期或 8 周一线系统抗肿瘤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 6.Child-Pugh 肝功能分级为 A 级或者 B 级(<=7 分),且无肝性脑病史; 7.在基线时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2 分; 9.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10.器官和骨髓具有足够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1)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红蛋白 [HB] >=90g/L;中性粒细胞绝计数 [ANC] >=1.0×109/L;血小板 [PLT] >=75×109/L;2)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查前 14 天未输白蛋白):血清总胆红素 [BIL] <=2×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 <=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 [AST]<= 3.0×ULN;血清肌酐 [Cr] <=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 >=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男性:Cr 清除率 =((140 - 年龄)× 体重)/(72× 血 Cr) 女性:Cr 清除率 =((140 - 年龄)× 体重)/(72× 血 Cr) × 0.85(体重单位:kg;血 Cr 单位:mg/mL);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或凝血酶原时间(PT)超过正常范围上线 <=6 秒。 11.HBV 感染患者(表现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和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 HBcAb)呈阳性,且可检测到 HBV 脱氧核糖核酸(DNA)[按照当地实验室标准 >=20 IU/mL 或高于检测限])必须按照机构诊疗标准于入选后(签署 ICF)进行抗病毒治疗,以确保用药前达到充分的病毒抑制(HBV DNA<=100 IU/mL)。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维持抗病毒治疗。抗 HBcAb 检测结果为阳性但未检测到 HBV DNA(按照当地当地实验室标准 < 20 IU/mL 或低于检测限)的患者不需要接受抗病毒治疗。这些患者需要在每个疗程接受检测,以监测 HBV DNA 水平,一旦检测到 HBV DNA(按照当地当地实验室标准 >=20 IU/mL 或高于检测限)即开始抗病毒治疗。研究期间可检测到 HBV DNA 的患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治疗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开始并维持抗病毒治疗。研究治疗药物末次给药 6 个月后由研究者评估抗病毒治疗是否持续。 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 (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 13.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8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 14.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18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5.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抗CTLA-4抗体治疗、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针对肝细胞癌的治疗,包括手术治疗(如手术切除或肝移植)、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肝动脉化疗栓塞、肝动脉灌注、放疗等);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肝胆管细胞癌、混合型肝癌等; 3.第1周期开始治疗前1周根据流式细胞术检测T总淋巴细胞水平< 0.5 T-ALC低限者; 4.第1周期开始治疗前HBV DNA> 100 者; 5.除肝细胞癌外,受试者在入组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 6.具有脑膜癌病病史、脑转移病史或发生了脑转移、脊髓、骨髓、腹膜转移者; 7.具有胃、肠等空腔脏器转移或侵犯者; 8.有临床症状的中度、重度腹水即需要治疗性的穿刺、引流者(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不伴有临床症状者除外),或者不受控制或中等量及以上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9.在过去3个月内参加过研究药物的其他临床研究,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10.由研究者判定的任何疾病证据(如严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出血性疾病、活动性感染、活动性ILD/间质性肺病、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会状况)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于参与研究或影响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的异体器官移植史; 11.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随机前12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或脑血管意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的QT间期(QTc)> 480ms(使用Fridericia方法计算,若 QTc异常,可间隔2分钟连续检测3次,取其平均值); 12.过去2年内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可能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患者不被排除]); 13.受试者合并感染HBV(根据当地实验室标准,HBsAg和/或抗HBcAb阳性,且可检出HBV DNA)和HCV(抗HCV抗体阳性),或合并感染HBV和HDV(抗HDV抗体阳性); 14.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首次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静脉曲张,或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肿大)且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出血风险较高(包括有出血风险的中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以及持续大便隐血阳性),需要进行胃镜检查,排除有“红色征”的患者。如果胃镜检查历史有“红色征”,需排除入组); 15.首次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 16.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17.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患者,或从筛选到该研究干预治疗末次给药后90天或试验药物治疗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18.已知对任何研究干预治疗或任何研究干预治疗辅料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 19.其他经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该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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