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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9273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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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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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高危非肌肉浸润性膀胱癌
T3011膀胱灌注治疗高危非肌肉浸润性膀胱癌患者的临床研究
T3011膀胱灌注治疗卡介苗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高危非肌肉浸润性膀胱癌患者的临床研究
1.评价T3011膀胱灌注治疗卡介苗(BCG)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高危非肌肉浸润性膀胱癌(NMIBC)患者的安全性。 2.评价T3011膀胱灌注治疗BCG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高危NMIBC患者的抗肿瘤疗效。
单臂
其它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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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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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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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守协议。 2.年龄≥18岁。 3.组织病理学确诊的膀胱尿路上皮癌。 4.首次给药前8周内经临床膀胱镜检、尿液细胞学和组织病理学确诊的经TURBT术后BCG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高危NMIBC患者,且患者不适合进行或不愿意接受根治性膀胱切除术治疗。 5.BCG治疗失败:包括BCG难治性肿瘤、BCG治疗后复发肿瘤、BCG无应答肿瘤、BCG不耐受,详见如下: (1)BCG难治性肿瘤:a. BCG治疗3个月内发生T1G3/HG尿路上皮癌; b. BCG治疗3-6个月,即在二次诱导或维持治疗后发生TaG3/HG尿路上皮癌;c. BCG治疗3个月发生原位癌(不伴有乳头状肿瘤),增加1周期BCG诱导治疗,超过50%的病例可以实现完全缓解。若再次诱导或首次维持治疗的6个月中原位癌持续存在则为BCG难治性肿瘤;d. BCG维持治疗期间出现高级别NMIBC。 (2)BCG治疗后复发肿瘤:最初BCG治疗有反应,但BCG维持治疗完成后出现膀胱G3/HG肿瘤复发。 (3)BCG无反应:包括BCG难治性肿瘤;在完成足量BCG治疗后的9个月内出现的T1Ta/HG肿瘤复发;在完成足量BCG治疗后9个月内发生原位癌。足量BCG治疗定义为初始6次诱导治疗中至少完成5次,第2周期诱导治疗或维持治疗至少完成2次。 (4)BCG不耐受:在完成BCG治疗之前,因严重不良反应而停止了BCG的使用。 6.所有肿瘤需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TURBT术)后无可见肿瘤,符合二次电切要求的,需进行二次电切,符合下述情况的建议进行二次电切:首次TURBT不充分者、首次电切标本中没有肌层组织(低级别[TaGl]肿瘤和单纯原位癌除外)、T1期肿瘤、高级别[G3]肿瘤(单纯原位癌除外);二次电切推荐在一次电切后的2-6周进行;进行二次电切术的患者,术后需满足无可见肿瘤。 7.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的表现状态为0或1。 8.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9.在第一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具体如下: 具有足够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 血常规(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等治疗):ANC≥1.5×10^9/L,PLT≥75×10^9/L,Hb≥90g/L; • 肝功能:TBIL≤1.5×ULN,ALT≤3×ULN,AST≤3×ULN; • 肾功能: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3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女性受试者月经初潮后,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闭经至少12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明确原因),且无手术(即双侧卵巢、输卵管切除和/或子宫切除)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
登录查看1.确诊为肌层浸润性膀胱癌(T2-T4)。 2.同时合并有上、下尿道尿路上皮癌或有淋巴结或远处转移患者。 3.孕妇和哺乳期女性患者。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进行大型外科手术,或在研究过程中预期需要进行大型外科手术,而非诊断。 5.除TURBT术后即刻灌注治疗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给予活的减毒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这种活的减毒疫苗。 8.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治疗(如T-vec、T3011等)、基因治疗、细胞治疗、肿瘤疫苗者。 9.有脾切除史或有器官移植史。 10.患有本研究治疗的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者,以下情况除外:• 经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治疗、距首次给予试验药物≥5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 进行了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无疾病证据的恶性雀斑样痣;• 进行了充分治疗且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11.因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并发症根据CTCAE 5.0已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尿路感染、尿路刺激征、肉眼血尿。 12.留置输尿管支架或存在膀胱输尿管返流病史。 13.重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心脏病(II级或更高),入组前3个月内的心肌梗塞,不稳定的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14.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 - 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替代治疗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低或糖尿病患者除外。 15.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经药物治疗控制仍然不理想;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非阴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定量≥参研中心实验室检测下限值、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定量≥参研中心实验室检测下限值。 16.需要在研究期间通过口服或者静脉使用抗疱疹病毒的药物者(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瓦拉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福昕卡内、西多福韦等(局部使用如外用除外)。 17.既往对HSV-1,IL-12或抗PD-1抗体及其类似的生物成分具有过敏反应病史者,或已知对T3011任何组分存在过敏反应者。 18.筛选期、洗脱期/基线期或给药当天出现无法解释的>38.5℃的发热(研究者判断因瘤肿引发的发热可以入组),根据研究者判断,会影响患者参加本试验或者干扰疗效的评价。 19.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 20.既往对免疫治疗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PD-1/PD-L1抗体)出现过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炎或无法耐受(包括但不限于出现≥3级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者(除外经激素替代治疗可以稳定控制的内分泌相关ir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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