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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9-15

发文字号

桂卫规〔2025〕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09-15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为加快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如下:

一、认定标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一)依法登记备案。经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及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服务管理规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托育服务活动,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无违法行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相关记录。

(三)收费合理合规。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等基本服务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动态公开服务费用目录清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获得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且正在运营的托育机构,直接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未接受政府支持,但自愿接受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管理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有意向并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直接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与符合条件服务机构一并进行公示。

(三)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发生机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等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

三、退出机制

(一)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办的,提前3个月向县(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按服务情况取消或退回补贴。

(二)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

1.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规定收取托育基本服务费;

2.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3.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4.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6.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1.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

3.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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