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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0-09

发文字号

粤医保函〔2025〕20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10-0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更多惠及广大群众,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集采药品范围。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三进”单位配备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在国家和我省集采落地执行(协议期内,中药饮片除外)且中选企业承诺供应的品种中,确定广东省集采药品“三进”药品品种参考目录,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集采药品(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各地市医保部门及时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标准。医药机构可自行或由上级采购主体统一操作,从省级医保部门下发的“三进”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药品品种,采取明显标识公示本机构“三进”药品目录清单和价格,其中定点零售药店应明确标识集采药品或设置集采药品专柜,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在药品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线上采购。各地市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辖区内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包括报量和执行的政策要求等。参加集采的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与报量。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地市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在省内采购平台采购,未参加报量的零售药店,也可通过采购平台采购集采药品。

  (三)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应根据医药机构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按合同保质保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负责人,确保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各地市医保部门、相关采购平台要强化集采药品供需对接,积极协调中选企业履行保供承诺,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协调中选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提高配送效率,确保集采药品稳定供应。

  (四)价格承诺。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高于中选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五)药品结算。参与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集采政策及时结算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的具体措施,各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推进集采药品“三进”知晓率、认可度,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各地市医保部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探索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方面予以激励。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按同品规算一种计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应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应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等标识牌。

  (三)强化执行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加强对医药机构合规销售集采药品的指导监督。医药机构采购集采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对集采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疗机构”,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将医药机构参加集采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报量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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