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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09-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和便捷度,现就我省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自愿、主动承诺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二、强化配备和使用

申请“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基础数据—信用评价管理—文件管理”模块,向市(州)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附件1),各市(州)医保部门确定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单,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按相关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更新,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参与“三进”的中选企业在省平台“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查询—设置三进”模块,进行参与“三进”的承诺确认(附件2),确认后维护参加“三进”的集采品种。

三、做好集中采购供应

各市(州)医保部门在每一批次集采组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三进”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并指导“三进”单位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采购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三进”单位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市(州)医保部门指导参加“三进”的单位申请省平台账号,实现集采药品线上采购。

四、规范执行价格政策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销售集采药品,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各市(州)医保部门加强对参与“三进”行动单位的协议管理,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行为,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

五、加大推广展示力度

“三进”单位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集采药品“三进”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保服务质效的生动实践。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索创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取得扎实成效。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的政策培训及解读宣传力度,使集采药品“三进”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三进单位)

2.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企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  日



附件1

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

(“三进”单位)

 

 __________(属地医保部门):

我单位自愿参加医保部门开展的集采药品“三进”,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落实国家、省药品集采相关政策,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按“四统一”标准,配备销售集采药品:

(一)集采药品的销售价格:

□按照中选价销售 □按照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销售;

(二)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

(三)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四)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设置在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口向群众进行提示和引导。

三、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时,向辖区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四、参加“三进”行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药品计划采购量。自愿接受医保部门检查和考核,若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依规接受医保部门相关处置。

五、按报送的需求量完成采购,并按规定结清药款。

六、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

七、保证集采药品销售专区仅配备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执一份。

 

 

(申请单位印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承诺书

(企业版)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在充分理解贵州省集采药品“三进”相关政策后,我方同意在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协议期内,按照中选价格向贵州省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供应药品。

我方承诺按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配送,及时足量满足参加贵州省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药品采购需求,不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确保中选药品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等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履行。

如我方在药品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我方愿意接受医保部门按照采购文件等政策要求作出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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