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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7163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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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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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术后高复发风险的恶性实体瘤
评价RGL-232在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的开放标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评价RGL-232在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的开放标签、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评价 RGL-232在携带KRAS突变的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RGL-232单药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扩展剂量(RDE)
不同剂量对照
Ⅰ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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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宏迪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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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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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202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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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试者应当理解并遵守研究相关程序,自愿签署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 4) 属于根治术后高危复发风险的恶性肿瘤,研究者参照AJCC第8版指南确定临床分期并评估高危复发风险因素,如肿瘤体积较大或浸润深度较深等因素导致T分期较晚,区域淋巴结转移导致N分期阳性,侵犯血管、神经束或脉管癌栓等可能潜在转移风险等。 5) 根治性切除术后已完成标准辅助治疗者;如无标准辅助治疗、或辅助治疗不耐受、或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接受标准辅助治疗,需要在病历中记录原因; - 辅助治疗不耐受是指受试者在辅助治疗期间因治疗相关毒性无法继续接受治疗; - 不适合接受标准辅助治疗是指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的一般状况、肝肾功能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判断受试者不适宜接受标准辅助治疗。 6) 无疾病复发证据:影像学检查无复发或转移;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8)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标准(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使用过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淋巴细胞计数(LYM)≥0.5×109/L,血小板计数(PLT)≥1×正常下限(LLN),血红蛋白(Hb)≥90g/L; b) 血生化: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血清白蛋白(ALB)≥30g/L,血清肌酐(Scr)≤1×ULN; c) 凝血常规: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d)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心电图: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毫秒;QTc间期必须按照Fridericia’s标准进行校正,校正公式QTcF=QT/RR^0.33。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疫苗给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预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末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遵守避孕要求。;
登录查看1) 接受过免疫细胞或肿瘤疫苗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肿瘤浸润淋巴细胞(TILs)、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T细胞受体嵌合T细胞(TCR-T)以及治疗性肿瘤疫苗等; 2) 计划在筛选期内或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9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3) 任何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接受免疫治疗者; 4) 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导致的需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低者除外); 5) NSCLC受试者存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L858R)置换突变及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 6) 已知有癫痫病史或其他有症状的神经系统疾病; 7)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8) 筛选期前1年内及筛选期间有活动性结核感染证据,无论是否治疗; 9)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在筛选期胸部CT提示有间质性肺炎的证据;已知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 (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或隐源性机化性肺炎)病史; 10) 筛选期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11)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2)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对其他疫苗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史; 13) 患有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细胞性免疫缺陷(如DiGeorge综合征、T阴性严重联合免疫缺陷[SSCID])或联合T细胞和B细胞免疫缺陷(例如T-和B-阴性联合免疫缺陷、Wiskott-Aldrich综合征、共济失调毛细血管扩张症、常见的可变免疫缺陷);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14) 患有控制不佳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标准Ⅲ或Ⅳ级),需要治疗或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经充分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 15) 外科术后并发症未恢复,或并发症高于Clavien-Dindo并发症分级2级; 16) 首次疫苗给药前辅助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到基线水平或>1级(脱发及色素沉着除外),神经毒性>2级; 17) 首次疫苗给药前28天内并发重度感染(如根据临床诊疗规范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 18) 首次疫苗给药前28天内存在临床上未经控制、需要胸腔穿刺或腹腔穿刺引流的胸水或腹水; 19) 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筛选期活动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 DNA≥500IU/mL或高于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定义为筛选期丙肝抗体[HCV-Ab]检测结果呈阳性,且HCV-RNA阳性); 20) 首次疫苗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和腔隙性脑梗死除外),或1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型心绞痛; 21) 首次疫苗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等; 2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23)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可能影响临床研究进行及研究结果的其他情况,如受试者面临安全性风险的任何其他疾病;受试者依从性差或主动要求退出筛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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