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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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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南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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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亡故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太平间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转运前的暂存场所。各市县应按照殡葬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统筹设置太平间。太平间的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是否设置太平间。
第五条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太平间管理工作组。医疗机构太平间工作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医务、后勤、保卫、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太平间管理工作组组长,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任太平间工作组副组长。
第六条太平间管理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太平间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太平间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三)负责太平间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四)负责太平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太平间安全无事故;
(五)负责建立与民政、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六)处理太平间各类突发事件;
(七)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太平间设立管理员,负责太平间的日常事务。
(一)负责太平间的清洁卫生,确保环境整洁;
(二)负责太平间设施的维护保养;
(三)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接收、冷藏、交接等业务;
(四)负责太平间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负责太平间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太平间负责接收和暂时保管本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不得接收外来遗体。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第九条无法查明本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身份或无法联系到亲属的,经公安机关确认,由民政部门在市级以上刊物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条医疗机构太平间要配合殡仪馆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对于非法中介擅自拉运、抢运、偷运遗体离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制止;对于无法制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太平间应建立遗体交接登记制度。在接收本医疗机构亡故患者遗体时,应由所在科室填写尸体登记卡,标明亡故患者姓名、身份证、性别、死亡时间、联系人、住址等信息。遗体领取时,太平间管理人员应与家属共同确认遗体状况,认真核对登记信息,并要求领取人确认后签字办理遗体交接手续,严防错领、冒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可以在太平间入口显眼位置公示太平间管理制度、办丧业务流程、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联系方式、殡葬监督投诉电话和医院投诉电话等。
第十三条太平间应设置专门的冷藏设备和安装24小时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严禁外包太平间,严禁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不得在太平间设立殡仪服务机构的业务接待室,擅自张贴殡仪服务机构宣传资料。不得在太平间内开展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使用和保护逝者及其亲属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贩卖或者传播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持太平间内部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堆放杂物和无关物品,保持出入口通畅,便于遗体接运。
第十七条宣告患者死亡后,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尸体料理,移除逝者身上各类插管和管道,清理逝者的遗物交还逝者亲属。逝者身上无法去除的物品,应当告知逝者亲属。
第十八条医护人员在完成尸体料理后,按照相关规定为逝者亲属提供书面温馨提示,告知殡葬服务相关政策、办丧业务流程、殡仪馆报丧电话、殡葬监督投诉电话和医院投诉电话等,由主诊医生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遗体处理、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遗体在医疗机构内临时停放期间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存在泄露、贩卖或者传播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的,由医疗机构依规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现太平间有第十四条情况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对不能制止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逝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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