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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7-23

发文字号

琼卫规〔2025〕5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海南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07-23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正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24〕20 号)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 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 25 学分(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 5 学分,专业科目 20 学分。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与公需科目学习,每年至少完成 5 学分,超过按 5 学分计入。参加公需科目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获得 5 学分,作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的必要条件。 通过进修等一次性获得 25 学分的特殊人员除外。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自然年,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间学分互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的外省学分需提供加盖所在省份学分主管部门公章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学分证书或审验合格证明,方予认可。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可在当年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核查并出具证明,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后,于下一年度补学,补学可按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内容要求学习。

二、学分授予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

(一)项目类。包括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 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 2 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 3 学分。学分由开展项目单位登记。

(二)非项目类。

1.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 3 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不足 3 个月,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计算,当年最多不超过 15 学分。学分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2.专项培训。指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紧缺人才培训、师承教育、公共卫生人才培养、监测预警后备人才培训等省级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培训。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 3 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不足 3 个月,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计算,当年最多不超过 15 学分。学分由个人登记申请,所在培训基地或用人单位审核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3.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 3 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不足 3 个月,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计算,当年最多不超过 15 学分。学分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4.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医疗卫生单位、行业组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教学病例讨论、大查房、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按参加者每 6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 3 小时授予 1 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 1 小时)参加者授予 0.2 学分,主讲人授予 0.5 学分计算。当年最多不超过 15 学分。学分由项目开展单位登记、授予。

5.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疆、援藏、援青等援派工作。

当年累计时间满 3 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 分。不足 3 个月,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计算,当年最多不超过 15 学分。学分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可授予相应学分。

6.可验证自学。年初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制定自学计划 (含时间安排、自学内容、自学形式、验证指标等),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根据计划,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关键环节开展验证,结合实际学习成效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当年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由用人单位登记并授予。

7.其他。

(1)发表论文、综述,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位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8、7、6 学分);中文核心期刊(6、5、4 学分);普通期刊(4、3、2 学分)。

(2)已批准的科研、教学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 对排序前三位的项目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项目(8、7、6 学分);省部级项目(6、5、4 学分);市厅级项目或省级以上行业组织设立的课题(4、3、2 学分)。

(3)获得科技、教学成果奖励,在获奖当年,国家级奖励前三位完成人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 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 20、15、10学分;市厅级奖励或国家级行业组织设立的特等奖、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授予 20 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 15、10、8 学分。省级行业组织设立的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授予 15 学分, 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 10、6、4 学分。

(4)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 学分。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 8 学分、副主编 6 学分、编委 4 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 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8.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后实施。

三、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教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科教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二)科教管理平台按层级设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继续医学教育账号。

(三)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包括已备案的外省项目)应在项目举办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科教管理平台提交办班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执行。举办过程中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举办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科教管理平台,提交相关反馈材料对项目做执行情况反馈,经审核通过后,对参会人员授予学分。

(四)各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次组织前应提前在管理系统做好培训项目的添加录入,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完成考勤及学分授予。

(五)开展自学类型的单位,在当年第一季度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自学计划,第四季度由用人单位开展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相应学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查看并通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七)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赴外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学习证明,经所在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生效。

(八)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 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由省内协办单位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九)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登记、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要求的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1~3 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原海南省卫生厅、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发布的《海 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 验管理办法(试行)》(琼科教〔2008〕10 号)同步废止,既往规 定与本细则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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