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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02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20〕29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总局局令28号)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旧法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面临困难,保障新冠疫情期间药品生产供应,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将原《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取得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国家药监局相关新规定印发并实施之日,有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仍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实施该办法的第47号公告有关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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