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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6775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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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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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肺癌
一项评估BNT324与BNT327联合用药在晚期肺癌参与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推荐剂量的Ib/II期、多中心、开放标签、两部分的临床试验
一项评估BNT324与BNT327联合用药在晚期肺癌参与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推荐剂量的Ib/II期、多中心、开放标签、两部分的临床试验
第1部分(剂量递增) 通过评估BNT324与BNT327联合治疗在晚期肺癌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来确定BNT324联合BNT327治疗的RP2D。 第2部分(剂量优化/信号探索) 主要适应症队列1和队列2: 通过评估联合治疗在随机剂量优化队列中的安全性特征和有效性来确定BNT324与BNT327联合治疗的最佳剂量。(主要队列:队列1:非鳞状NSCLC初治患者;队列2:复发性/进展性SCLC患者) 有效性信号探索队列3-7: 评价BNT324与BNT327联合治疗的有效性(根据RECIST 1.1评估)。
随机平行对照
Ⅰ期+Ⅱ期
由Endpoint使用IRT随机
开放标签
艾昆纬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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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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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203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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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始任何试验特定操作之前,参与者应通过在ICF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提供知情同意。 2.愿意并能够遵守计划访视、治疗时间表、计划的试验评估、生活方式限制以及试验的其他要求。这包括参与者能够理解并遵循试验相关说明。 3.提供知情同意时年龄>=18岁。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为的不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肺癌。组织学分类可能会基于转移性疾病前的肿瘤样本。必须根据主要组分对具有混合组织学类型的参与者进行分类。 存在任何PD-L1表达或无PD-L1表达的NSCLC参与者均有资格参与研究。 AGA阳性疾病参与者在入组本试验前必须接受过靶向治疗。 5.存在RECIST 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详情请参见第8.3.1节)。 6.所有参与者(SCLC参与者除外)必须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FFPE玻片)(注:对于SCLC参与者,如果可能,应提供存档组织,但这不是入组的强制性要求)。存档组织可以是来自初诊时或过去2年内复发时获得的FFPE组织块或新鲜切片。如果无法提供存档组织,则必须在C1D1前采集新鲜的活检组织。详情见《实验室手册》。 7.ECOG PS评分为0或1分(详情请参见第8.4.4节)。 8.预期生存时间>=12周。 9.随机化/入组研究前7天内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为满足入选标准,下列所有参数必须使用最新获得的结果: 血液学项目: (采样前14天内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并且采样前7天内未接受过血液、红细胞、血小板输注); 项目: 9a)血小板计数,实验室检查值: >=100,000/mm^3 ; 项目: 9b)血红蛋白,实验室检查值:>=9.0 g/dL ; 项目: 9c)ANC,实验室检查值:>=1,500/mm^3 ; 血生化 项目: 9d)肌酐,实验室检查值: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岁))×体重(kg)×(0.85,仅限女性)]/[72×肌酐(mg/dL)](肌酐单位换算方法:1 mg/dL = 88.4 µmol/L)计算的肌酐清除率估计值>45 mL/min/1.73 m^2(Cockcroft and Gault, 1976);使用2021 CKD-EPI公式(肌酐结合或不结合胱抑素C且无人种因素)计算的eGFR>45 mL/min/1.73 m^2(Inker et al. 2021); 项目:9e)AST和ALT,实验室检查值: <=2×ULN(如果存在肝转移,则<=5×ULN) ; 项目: 9f)总胆红素,实验室检查值: <=1.5×ULN(无肝转移);或<2×ULN (存在Gilbert综合征或基线时肝转移); 项目: 9g)白蛋白,实验室检查值:>=3.0 g/dL; 凝血功能项目: 9h)国际标准化比值/凝血酶原时间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实验室检查值: <=1.5×ULN,但接受抗凝治疗的参与者除外,其国际标准化比值必须介于研究者视为适当的治疗范围内; 10.在随机化/入组前存在足够的治疗洗脱期,定义如下表所示: 既往治疗:10a)抗肿瘤激素疗法,洗脱期:>=1周; 既往治疗:10b)化疗,洗脱期:>=3周 ; 既往治疗:10c)免疫治疗(非抗体治疗),洗脱期:>=3周 ; 既往治疗:10d)小分子靶向药物,洗脱期:>=2周或小分子靶向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如果停药后存在过度进展风险,只要相关毒性消退或符合试验入选资格标准,参与者便可继续接受治疗直至试验药物治疗前5天,但确定为CYP3A4和CYP2D6抑制剂的药物除外。 ; 既往治疗:10e)抗体类抗肿瘤治疗,洗脱期: >=4周,但RANKL抑制剂除外(例如:用于治疗骨转移所致并发症的地舒单抗); 既往治疗:10f)氯喹/羟氯喹,洗脱期:>=3个月 ; 既往治疗:10g)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药,洗脱期:>=2周 ; 既往治疗:10h)大手术,洗脱期:>=4周。如果在随机化/入组前完全恢复(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则允许小手术以及通常在门诊环境中进行的医疗操作(例如:肿瘤活检、穿刺、造口放置或管理) ; 既往治疗:10i)放疗,洗脱期:>=4周(放疗,包括胸部); >=2周(对其他部位进行姑息性放疗) ; 既往治疗:10j)细胞疗法,洗脱期:>=4周 ; 既往治疗:10k)免疫抑制药物,包括皮质类固醇,洗脱期:>=14天,但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和外用皮质类固醇除外。 ; 既往治疗:10l)减毒活疫苗,洗脱期:>=30天。注:参与者如果完成了随机化/入组,则不得在试验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35天内接种活疫苗。 ; 11.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本试验的末次计划访视期间不入组另一项IMP试验。 12.血清β-hCG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的POCBP。 绝经后(定义为12个月无月经且无其他医学原因)或永久绝育(经病历证实)的女性不视为POCBP,因此无需进行妊娠试验。 13.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开始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并要求其男性伴侣使用避孕套直至IMP末次给药后60天或IMP的5个半衰期(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的POCBP。 有关高效避孕方式的相关指南,请参见第10.5.2节。 14.同意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接受IMP末次给药后6个月)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辅助生殖目的的POCBP。 15.男性参与者不育或有生育能力(即,未进行手术[例如:接受过输精管切除术]或先天性不育)且与有生育能力的异性伴侣性生活活跃,同意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IMP末次给药后6个月或IMP的5个半衰期(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使用避孕套并要求其女性性伴侣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有关高效避孕方式的相关指南,请参见第10.5.2节。 16.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IMP末次给药后6个月期间愿意避免捐献精子的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参与者。 17.队列特定入选标准 第1部分剂量递增阶段内针对既往接受过治疗的NSCLC参与者的其他入选标准:; 18.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即无法进行根治性局部治疗的转移或局部复发)非鳞状和鳞状NSCLC。 19.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 20.晚期疾病接受过至少一线既往治疗,包括一线PD-(L)1抑制剂和/或含铂化疗(单药治疗或联合治疗[联合计为一线治疗]),除非参与者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 参与者在入组试验时必须出现疾病进展。 21.第1部分剂量递增阶段内针对NSCLC初治参与者的其他入选标准: 入选标准17、18和20。 22.既往未接受过转移性NSCLC的系统治疗。如果在试验药物开始治疗至少前6个月对非转移性疾病接受过根治性目的的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新辅助或辅助治疗,则参与者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23.第1部分剂量递增阶段内针对SCLC参与者的其他入选标准:; 2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SCLC且在一线含铂化疗或与免疫治疗联用后出现疾病进展/复发。 25.第1部分剂量递增部分填补的NSCLC和SCLC参与者如果符合第2部分的标准,则其符合入组条件。 针对第2部分剂量优化/信号探索队列的其他入选标准: 队列1:; 26.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IIIB期或IIIC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或IV期非鳞状NSCLC。 27.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 28.转移性NSCLC既往未接受过的系统治疗。对于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针对非转移性疾病的根治性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治疗开始前至少6个月完成治疗,则有资格参与试验。 29.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SCLC且在一线含铂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免疫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复发。 30.队列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或转移非鳞状NSCLC;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晚期/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包括一线PD-(L)1抑制剂和/或含铂化疗(单用或联合治疗[联合治疗计为一线]),除非参与者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 参与者在入组试验时必须出现疾病进展。 31.队列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IIIB期或IIIC期(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或IV期鳞状NSCLC;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既往未接受过转移性NSCLC的系统治疗。对于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背景下接受针对非转移性疾病的根治性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治疗开始前至少6个月完成治疗,则有资格参与试验; 32.队列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鳞状NSCLC。 证实无肿瘤激活靶向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 晚期/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包括一线PD-(L)1抑制剂和/或含铂化疗(单用或联合治疗[联合治疗计为一线治疗]),除非参与者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和/或PD-1/PD-L1抑制剂。 参与者在入组试验时必须出现疾病进展。在针对转移性或局部晚期、无法手术的NSCLC进行治疗(包括含铂治疗方案和PD-1/PD-L1检查点抑制剂)期间或治疗后记录到疾病进展且既往最多接受过4线治疗。 33.队列6:NSCLC、非鳞状、AGA阳性、既往接受至少一种靶向EGFR突变的第三代TKI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或接受第一代/第二代TKI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且出现疾病进展时未检测到T790M突变。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或转移非鳞状NSCLC。 证实有以下一种或多种驱动基因突变的阳性检测结果:EGFR、ALK、ROS1、BRAF、RET、NTRK、HER2、KRAS或其他有可用靶向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 既往接受至少一种EGFR突变特异性TKI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且出现疾病进展时已知未检测到T790M突变。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化疗。 标准系统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的NSCLC参与者。 34.队列7:ES-SCLC: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认的ES-SCLC。 既往未接受过转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疗。 LS-SCLC的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放化疗。但是在确诊ES-SCLC前末次根治性系统抗癌治疗(包括化疗、放疗或放化疗)的无治疗间期>=6个月,则有资格参与试验。因各种原因(包括主治医生认为可能不耐受标准治疗)而未接受ES-SCLC全身治疗的参与者有资格参与试验。;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B7-H3靶向治疗。 2.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抑制剂(例如Datopotamab Deruxtecan、德曲妥珠单抗)的ADC治疗。注:该排除标准适用于接受一线治疗/初治队列中的晚期/转移性肺癌参与者。仅允许接受二线治疗队列中的晚期/转移性肺癌参与者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抑制剂有效载荷的ADC治疗。 3.研究者评估认为适合接受可诱导完全缓解或接近完全缓解和长期肿瘤控制(有时描述为“根治性”目的)的局部治疗(包括手术切除、立体定向放射治疗或肿瘤消融术)的候选者。 4.研究者评估认为既往治疗方案存在严重的血液学毒性史(例如:4级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复发性/持续性3-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5.存在研究者视为会导致参与者无法参与试验、限制试验操作依从性或显著增加发生AE风险的不受控制的伴随或并发疾病,包括: ●出血倾向或活动性出血, ●活动性感染, ●Child-Pugh B级或C级肝硬化, ●对肺功能存在严重影响的肺部疾病, ●肿瘤急症或并发症(例如:恶性高钙血症、上腔静脉综合征、不稳定且存在现有替代疗法的类癌综合征), 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6.无法控制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存在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脑血管意外或其他>=3级心血管事件(随机化/入组前6个月内)或症状性慢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II-IV级)病史。筛选时肌钙蛋白水平高于ULN且无任何心肌梗死相关症状的参与者应在随机化/入组前接受心脏病学会诊,以排除心肌梗死。 ●随机化/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过中央或症状性外周肺动脉栓塞。对于出现深静脉血栓形成且偶然诊断为外周肺动脉栓塞的参与者,如果其接受稳定的抗血栓治疗方案,则有资格参与试验。 ●尽管接受了降压治疗,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 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随时间推移仍持续存在,或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的参与者。 ●未受控制和/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类疾病。 ●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至>470 ms(根据筛选期三次12导联ECG的平均值确定)。 ●随机化/入组前28天内进行的ECHO或MUGA显示LVEF<50%。 糖尿病病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13.3 mmol/L[240 mg/dL])。 7.在随机化/入组前2周内患有临床上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引流、腹腔分流或浓缩无细胞腹水再输注治疗。 8.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存在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的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 既往放疗、化疗或其他因素(如吸烟)引起的无症状间质性改变是可接受的。 9.存在临床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定义为未经治疗且有症状或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控制相关症状。已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参与者和无需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的参与者,如果已从放疗的急性毒性效应中恢复,则可入组试验。对于不适合采用标准疗法进行局部治疗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参与者,如果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其神经功能稳定且(如果研究者认为有必要)在与申办者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其有资格参与试验。存在高危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风险的参与者不具有参与试验的资格。 10.筛选时已知存在如下任何一项相关病史或检查结果呈阳性的参与者: ●HIV 1或2感染。 ●乙型肝炎感染。如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则需要进行HBV DNA检测。 存在活动性HCV感染;允许已完成根治性抗病毒治疗且HCV载量低于定量限的参与者入组试验。如果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则应检测HCV RNA。 1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消退,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对于已消退但留有后遗症的毒性(例如:气管造口术、长期使用饲管、替代激素),如果研究者评估认为其不会增加并发症风险,则允许入组试验。 12.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BNT324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和BNT327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长者为准)怀孕。 13.对试验药物(包括其任何辅料)存在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史。 14.过去2年内存在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允许对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进行激辅助治疗)除外,或已知正出现疾病进展或需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 1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IMP,或正在参加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活性治疗期,或之前在与本试验相同IMP的既往试验中接受过随机化或治疗(不考虑治疗分配)。 16.存在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可能会损害参与者健康,或可能妨碍、限制或混淆方案规定的评估或操作,或可能影响对方案要求依从性的医学、心理或社会状况或物质滥用情况。 17.处于另一项研究性试验的排除期的参与者。 18.符合ICH E6定义的弱势个体,其自愿参与临床试验的意愿可能受到对参与相关获益的预期(无论是否合理)或不参与会招致上级/长辈报复的预期的不当影响。这包括所有申办者、试验中心或直接参与试验实施的第三方(例如:CRO、供应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家属,以及受研究者监督的所有试验中心人员。 19.IMP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存在需要住院治疗的小肠梗阻病史。 24小时尿蛋白排泄量>=1 g。如果定性尿蛋白检查结果<=1+,则无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 20.存在导致既往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终止的>=3级irAE病史。 21.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且在PD-L1抑制后存在加重风险,或存在免疫缺陷(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与者有资格参与试验: ●存在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病史并接受了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存在可控的1型糖尿病且接受了稳定的胰岛素治疗方案。 ●存在需要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且无重大临床重要急性发作风险的哮喘。 ●存在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苔藓或白癜风伴皮肤病学表现,但前提是如下所有情况均属实: –皮疹累及<10%的体表面积。 –疾病在基线时得到良好控制,只需弱效的外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过去 12 个月内未出现且需要补骨脂素和紫外线A照射、甲氨喋呤、维甲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强效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急性加重的基础疾病。 22.存在严重的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这包括腹瘘、胃肠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但前提是这些病史必须距入组本试验已过去6个月。此外,参与者必须接受过穿孔/瘘管和/或引起瘘管/穿孔的潜在病程的矫正治疗(或自发愈合)。 23.存在重大凝血障碍或其他重大出血风险的证据,例如: ●IMP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颅内或椎管内出血史, ●侵犯大血管的肿瘤病变且伴重大出血风险, ●血栓形成或栓塞或严重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的主动脉瘤), ●IMP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IMP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用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但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在试验药物治疗开始前10天内接受过抗血小板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司匹林[>100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西洛他唑或任何已知会增加出血风险的草药或民间药)且 既往接受过PD(L)-1/VEGF双特异性抗体治疗。 24.存在活动性ILD/非感染性肺炎或存在需要系统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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