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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秀药师”评比推荐对象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12-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宁波办事处、浙江省宁波市药学会

正文内容


关于“优秀药师”评比推荐对象的公示

2014年12月1日

  根据宁波市药学会、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宁波办事处《关于开展“优秀药师”评选活动的通知》(甬药学会[2014]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推荐表彰为2014年宁波市德技双馨“优秀药师”对象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义的,可来人、来信、来电或发电子邮件,向宁波市药学会、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宁波办事处反映(联系电话:89189839, 13454707215;通讯地址:和济街69号1009室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315040;电子邮件信箱:1067415242@qq.com)。

  2、反映情况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监督、认真负责的态度,真实准确,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不能借机诽谤诬告。为便于调查核实,来信请署名、来电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公示期限为7天,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值班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2:00至5:30。双休日照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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