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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0-17

发文字号

津卫人口〔2022〕50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10-1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

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天津市托育服务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津婴幼联席办发〔2021〕1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决定开展天津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贯彻国家及本市托育工作部署,发挥支持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强化示范服务引领,健全管理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建设一批示范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二、创建条件

参加示范机构创建活动的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参加范围。一是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二是招收2至3岁幼儿的幼儿园。

    (二)收托规模。机构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不少于15人,可提供托位数不少于30个。

(三)规范运营。机构收托3岁以下婴幼儿并运营一年及以上,无失信惩戒、违规办学等不良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及婴幼儿伤害事件,未涉及社会负面舆论事件。

(四)无其他不符合示范机构评审的条件。

三、评审程序

示范机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机构自愿申报、区级会同街(镇)初审推荐、市级复核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2022年10月25日前)。符合参评条件的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照《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附件2)完成自评,提交《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1)、《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承诺清单》(附件3)及示范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二)初评推荐(2022年11月18日前)。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会同街(镇)组织专家对辖区申报机构进行初评,择优推荐符合示范条件的机构,数量不超过15%,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表报送市计划生育协会。

(三)市级复评(2022年12月31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委托第三方专家对各区推荐机构进行市级复评,评选市级示范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2022年度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称号(自命名之日起,示范称号保留期限3年)。

(四)复核评估(每年年底前)。各区组织专家通过调研走访、民意测评等方式,对照《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责任承诺清单》对示范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根据复核评估情况出具结论。对复核评估结果低于命名示范称号时分值的80%,则应提交整改报告;对发生失信惩戒、违规办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及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及婴幼儿伤害事件等,撤销其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区要高度重视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示范标准,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可以少推荐或不推荐,认真做好初评推荐、复核评估等工作。

(二)资金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保障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安排示范机构奖补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其中,评选示范机构数量不超过10个,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个示范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15万元,用于示范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活动、推广经验交流与示范宣传、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家庭科学育儿宣传指导等。

(三)动态管理。各区要加强对示范机构质量安全、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示范机构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并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复核评估期内,复核评估结果低于命名示范称号时分值的80%,则应提交整改报告;对发生失信惩戒、违规办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及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及婴幼儿伤害事件等,由区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协会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取消示范机构称号的申请,经市级复核、公示后予以取消。

    (四)示范推广。各区要加大市级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

      2.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

      3.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1

 

 

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盖 章  )                         

 

 

 

申    报    日    期                            

 

 

 

 

 

 


 

 

填写说明:

1.申报书包含下列内容:

    (1)示范机构申报基本情况;

    (2)示范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2.申报机构应提供资质证书、服务规模、服务人数、服务标准、发展情况、所获荣誉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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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天津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责任承诺清单

 

一、严格执行托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二、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科学测算年度培训任务、社区亲子活动和家庭托育指导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考核。

四、为社区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讲座、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

五、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六、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补贴(助),确保各类补贴(助)政策精准执行。

七、建立完善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

八、强化诚信建设。

九、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体系,完善从业人员评价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十、建立完善本机构托育服务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

 

 

                    承 诺 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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